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22 22:19:50
每經編輯 趙云
曾經的親朋好友,因為感情變故、金錢糾紛等理由心生仇怨;又或者是不太熟的同事、同一個小區的住戶,遇到某些誤會、糾紛,選擇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謾罵、公開對方隱私信息……這樣會有什么后果?
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雖然是基于好友關系組成的空間,但一般不屬于私人空間,在這里發表言論同樣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近期媒體報道的三個案例。
資料圖,圖文無關(來源:攝圖網)
案例1:朋友圈罵閨蜜,被判賠1000元
據北京日報日前報道,周倩(化名)與田菲(化名)相識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還曾與周倩的一位同事談過戀愛,兩人因此成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萬元,卻僅還了10萬元后就沒了音信。
這筆欠款讓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將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這筆錢。訴訟期間,田菲撤回了對周倩的起訴,并與周倩前夫達成調解,但對方再次反悔,沒有在約定的時間清償。
于是,田菲開始通過朋友圈向哭訴,稱周倩“是個騙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結前夫騙了我那么多錢”。在與兩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時,田菲更是用了“陰毒、缺德、早晚遭報應”等詞語。
據此,周倩將田菲起訴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開致歉并賠償損失。但田菲認為她發布的內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學分組可見,提醒身邊朋友不再上當,不是針對社會公眾”,辯稱其所發布的內容影響范圍很小。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還款后,田菲本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借款問題,但她卻通過在朋友圈發布消息等方式發布了借款相關內容。雖然陳述了借款情況,但也多次使用了對周倩的人身攻擊性文字,客觀上導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貶損,社會評價降低。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判決田菲應連續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賠禮道歉的聲明,并賠償周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案例2:朋友圈罵人后
法院判他在朋友圈道歉,不帶屏蔽那種
據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后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
2019年6月16日-17日,為了泄憤,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布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據悉,李某發布的朋友圈是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發布的,發布該朋友圈時他的好友人數有七百人左右。
張某發現后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遂于2020年1月13日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發布的侵犯名譽信息,并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今年8月,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布道歉消息。
案例3:朋友圈罵人可以附照片嗎?
法院:侵犯隱私權、名譽權
據重慶法制報,近日,墊江縣法院澄溪法庭審結了一起微信朋友圈引發的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羅某與未成年人程某住同一小區,因為一些誤會產生糾紛。7月18日,羅某發布一則朋友圈,附文:“當你在惡言罵別人的時候,請看看自己是怎么做,試問我們之間有矛盾嗎?但是你們這樣也不高尚吧!”并將程某的照片作為配圖。
7月23日,羅某又發布一則朋友圈,附文:“動物都比人有素質,比人有修養,到你家門口了,還在綠化地拉屎……”并將程某的照片與草坪上的大便、一人在草坪上做清潔的兩張照片作為配圖。
次日,程某的家長以羅某發布朋友圈侮辱其子為由向派出所報警。民警到場了解情況后,當即責令羅某將朋友圈刪除,由雙方自行進一步協商。
8月11日,程某訴至墊江縣法院,請求判決羅某在業主群、小區公告欄以書面形式向程某及家人公開道歉6日;并賠償程某精神損失費2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共計51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某未經程某許可,在沒有證據證明程某在綠化地大便的情況下,不恰當使用程某的照片,侵害了程某的隱私權,且發布足以引起常人誤解的不當言辭,羅某的行為侵害了程某的名譽權,遂判決羅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并在墊江縣澄溪鎮某小區內公告欄以道歉信的方式向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且道歉信須張貼至少6日。
朋友圈微信群 都不是“私人空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侮辱、詆毀他人,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微信好友、朋友圈本是一個熟人組成的小圈子,發布的內容也只有好友才能查看,在這里發布的不當言論是怎樣影響到相關人的社會評價呢?
據北京日報,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張博表示,微信作為當前使用最為廣泛的社交軟件,用戶的好友多為現實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論通過這個平臺傳播,極易對他人的工作、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通常來說,無論是微信朋友圈還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間”,在使用時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發布的言論本身有事實依據,也不能據此隨意侮辱謾罵他人。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證據證明,其前妻與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關系,于是他通過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詳細信息,并使用了侮辱詞匯。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男方根據相關證據對前妻作出相應負面評價有一定依據,但男方發布的文字并非對事實的陳述,而屬于對個人品行的評價,并存在侮辱人格的語言,超出了評價的必要限度,仍構成侵權。
張博表示,在當今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網絡社會已成為現實社會的一部分。言論自由有界限,不可隨意捏造、編造不實言論或發布帶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在發表評價時,必須保持客觀、審慎的態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線,如果逾越言論自由邊界,就可能落入侵權范疇。
朋友圈里闖的禍 回到朋友圈解決
夫妻、戀人離婚、分手后因在互聯網上“互撕”“對罵”而產生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典型的一類。此類案件大多存在使用侮辱性語言評價前任,編造、誹謗前任私生活混亂,或公布他人隱私信息的情形。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使權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多份裁判文書顯示,在朋友圈發生的名譽侵權案件中,多名原告在訴狀中明確要求,被告的道歉行為必須在其本人朋友圈中進行。
“賠禮道歉的范圍,要綜合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來綜合考慮。”張博表示,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則更詳細地規定了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要求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因此,如果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被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進行賠禮道歉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后,可以予以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
上海法治報、重慶法制報、北京日報、廣州日報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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