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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遏制可轉債過度投機需跟進“硬”約束

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26 22:09:35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日前,證監會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范交易風險,抑制過度投機。筆者認為,意見稿屬于原則性規定,對抑制可轉債過度投機雖有一定作用,但仍需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則跟進或制度完善。

可轉債過度投機的第一個原因,是與股票迥異的交易制度。本來可轉債兼具股性和債性,但滬深交易所在交易制度安排上均把可轉債視為債券,實行T+0回轉交易且無漲跌停板限制;在這樣的交易制度下,可轉債的“股性”一發作,自然就顯示出了獨特的巨幅波動特征。

在筆者看來,可轉債相比股票的股性要弱一些,其波動性也理應弱于股票,那么目前針對主板等股票的交易制度,完全可適用于可轉債的波動性要求,甚至綽綽有余。因此在目前階段,可轉債也應實行T+1與10%漲跌停板制度,未來可視情況進一步完善。

可轉債被爆炒的第二個原因,主要是有些可轉債流通市值太小。事實上,大幅波動、日換手率幾十上百倍的可轉債品種,基本都是小盤可轉債。比如正元轉債發行總額只有1.75億元、目前債券余額是1.66億元,極容易被操縱;相反,浦發轉債等大盤股可轉債就很難掀起大的風浪,價格也沒有太大波幅。

滬深市場投資者證券賬戶資金數以萬億計,這些資金要攪動股市大盤越來越力不從心,但要攪起可轉債市場泡沫卻是易如反掌。為此,筆者建議,應提高可轉債在交易所的上市門檻。目前滬深交易所均規定,可轉債申請在交易所掛牌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元”。

這個門檻明顯有些低了。建議修改為,“可轉債申請在交易所上市,實際發行額不得少于5億元”。

與此相對應,筆者建議調整可轉債“退市”門檻。按目前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總額少于3000萬元,且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此種情況應該停止交易。建議修改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若流通面值總額少于3億元,則需停止交易。剩余可轉債要么由上市公司強制贖回,要么由投資者轉股,如何操作由投資者自己選擇。

可轉債被爆炒的第三個原因,是“股性”太強的可轉債長期滯留市場。一般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均會約定強制贖回條款,“如果公司A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公司有權贖回可轉債”。不過,上市公司是否強贖,一般由董事會決定。由此形成了信息不對稱,中小投資者利益往往由此受損。此外,現實中不少公司不強制贖回,有的可轉債隨著正股價格上漲甚至漲至數百上千元,其主要表現出來的是股性而非債性,此類可轉債理應退市。

筆者建議,只要股價表現觸及前述130%的情形,則上市公司都應強制贖回,當然投資者也有權選擇轉股。

添加硬性約束條件,讓不合理的可轉債停止交易、實現“退市”,如此,還怎么爆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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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特約評論員熊錦秋 日前,證監會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范交易風險,抑制過度投機。筆者認為,意見稿屬于原則性規定,對抑制可轉債過度投機雖有一定作用,但仍需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則跟進或制度完善。 可轉債過度投機的第一個原因,是與股票迥異的交易制度。本來可轉債兼具股性和債性,但滬深交易所在交易制度安排上均把可轉債視為債券,實行T+0回轉交易且無漲跌停板限制;在這樣的交易制度下,可轉債的“股性”一發作,自然就顯示出了獨特的巨幅波動特征。 在筆者看來,可轉債相比股票的股性要弱一些,其波動性也理應弱于股票,那么目前針對主板等股票的交易制度,完全可適用于可轉債的波動性要求,甚至綽綽有余。因此在目前階段,可轉債也應實行T+1與10%漲跌停板制度,未來可視情況進一步完善。 可轉債被爆炒的第二個原因,主要是有些可轉債流通市值太小。事實上,大幅波動、日換手率幾十上百倍的可轉債品種,基本都是小盤可轉債。比如正元轉債發行總額只有1.75億元、目前債券余額是1.66億元,極容易被操縱;相反,浦發轉債等大盤股可轉債就很難掀起大的風浪,價格也沒有太大波幅。 滬深市場投資者證券賬戶資金數以萬億計,這些資金要攪動股市大盤越來越力不從心,但要攪起可轉債市場泡沫卻是易如反掌。為此,筆者建議,應提高可轉債在交易所的上市門檻。目前滬深交易所均規定,可轉債申請在交易所掛牌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元”。 這個門檻明顯有些低了。建議修改為,“可轉債申請在交易所上市,實際發行額不得少于5億元”。 與此相對應,筆者建議調整可轉債“退市”門檻。按目前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總額少于3000萬元,且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此種情況應該停止交易。建議修改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若流通面值總額少于3億元,則需停止交易。剩余可轉債要么由上市公司強制贖回,要么由投資者轉股,如何操作由投資者自己選擇。 可轉債被爆炒的第三個原因,是“股性”太強的可轉債長期滯留市場。一般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均會約定強制贖回條款,“如果公司A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公司有權贖回可轉債”。不過,上市公司是否強贖,一般由董事會決定。由此形成了信息不對稱,中小投資者利益往往由此受損。此外,現實中不少公司不強制贖回,有的可轉債隨著正股價格上漲甚至漲至數百上千元,其主要表現出來的是股性而非債性,此類可轉債理應退市。 筆者建議,只要股價表現觸及前述130%的情形,則上市公司都應強制贖回,當然投資者也有權選擇轉股。 添加硬性約束條件,讓不合理的可轉債停止交易、實現“退市”,如此,還怎么爆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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