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1-02 22:35:50
每經評論員 涂穎浩
11月1日起,央行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所有被納入監管的相關機構,將必須向央行申請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從內容來看,《辦法》在市場準入、股東資質、資本來源等關鍵問題上明確了標準,有效避免了監管死角,彌補了相關領域的監管空白,同時也讓近年來備受爭議的互金頭部企業拿到了合法身份,從影子中走到了陽光下。
眾所周知,近年來國內一些大型金融機構紛紛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而部分非金融企業則投資控股了多家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時間,仿佛大家都在試圖集齊“七龍珠”來召喚點什么,“影子銀行”規模一夜之間直逼正規軍。而提到“影子銀行”,相信很多人的腦海中會馬上浮現P2P、各種“籌”以及各種“唄”,這類實質上的“資金池”如果沒有真正的監管介入,其后果可想而知。
實際上,當前很多金控公司是以非金融業務起家的,各業務之間跨度較大,如主營證券和期貨的同時又是畜養殖、飼料生產及貿易頭部企業,主營信托、證券和基金的同時大量涉足房地產業務等。這種大企業的多元化業務往往存在形式極為復雜的關聯交易,風險復雜程度較高。而恰恰這類公司大多將金融業務作為債務融資主體,由此帶來的潛在風險也可想而知。
說到這里,就不得不提最近坊間談論得沸沸揚揚的《巴塞爾協議》。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對銀行自有經營資金(資本)的要求及風險考核標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性金融風險后,世界各國形成一個廣泛共識,“大而不倒”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決措施。因此,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杠桿率指標,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頭部銀行從事大量表外產品交易而引發的風險,特別是復雜衍生品投資所帶來的風險。
此次《辦法》也充分體現出了“抓大放小”的監管思路,對金控公司資產規模設置了門檻,對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足千億的類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宏觀審慎的監管要求”,對頭部金控公司則統一納入金融監管體系。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辦法》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也賦予了金控集團更廣的業務領域、更高的品牌價值、更多的風控手段、更大的協同發展空間。這樣既保證了新金融體系的運轉安全,也給予了金融市場足夠的創新發展空間。
隨著科技賦能的不斷深入,互聯網金融已經逐漸在部分領域與傳統的銀行業分庭抗禮,部分頭部公司也開始登陸二級市場。擴張與杠桿是資本的天性,受到裹挾的互金龍頭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龐大的“資金池”不是資本的“提款機”,如何利用自身的數據優勢與監管更好地溝通,堵上BUG,才能真正不負“普惠”的初衷;在一個規則緊密的監管制度下不斷壯大,遠比竭澤而漁更有價值。
從2013年的“互金元年”開始,不知不覺,互聯網金融已走過8個年頭。此次《辦法》的實施是一個最好的成人禮。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革命推動下,相信一個良性發展造福社會的新金融時代已經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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