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4:14:58
每經AI快訊,《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12月1日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據此,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被禁止采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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