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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新規限制突擊套利、明確加強核查,GP慌了?LP要逃?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2-07 15:42:58

相對于后期投資策略,新規出臺之后,早期投資策略或將成為上策,亦符合多數機構PE進行VC化轉型的胃口。

每經記者 任飛    每經編輯 肖芮冬    

本周五監管發布的IPO股東信披指引中新增若干限制條款,除了對突擊入股的時間界定由上市前6個月延伸12個月外,還對中介機構核查責任進行了加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涉及投資機構LP資金屬性的界定或是投資機構、中介機構工作的重點,亦在短期內考驗機構的適應能力。而在此過程中,企業融資及上市的效率或發生變化。

新規再對資本無序擴張施壓

本周五,證監會發布的“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新規)引起投資界關注,業內多有討論股權代持、多層嵌套持股結構對準上市企業IPO進度的影響,亦多在一級市場引發激烈討論。

記者從新規落實的五大方向指導來看,重點關注發行人股東適格性的原則要求、臨近上市前入股行為的監管、股東信息穿透核查、中介核查等方面。關鍵在于以信息披露監管為抓手,加強股東監管,防止資本的無序擴張。

其中,本次新規明確,“提交IPO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新增股東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相較于此前“企業上市前6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成為新股東或者上市前6個月內通過受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成為新股東的,上市后股份鎖定36個月”之規定,新規在時間和股份來源及屬性上有新的界定。

簡單說來,通過Pre-IPO階段突擊進場的個人及機構參與方,投資成本增加的同時或面臨未來收益不確定性的風險,至少從目前新股股價的表現看,Wind統計的417只次新股中有60只已出現過“破發”。

有業內人士告訴每經記者,“目前新增股份的界定還沒有明確,暫不討論是否維持原樣,但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在增大,目前市場近乎‘一九分化’,中證1000的小票年內跌多漲少,在這(新規出臺)之前就已經在向更早期的投資過渡了。”亦有媒體報道稱,鎖定期延長,擺在眾多機構面前的最大不確定性是股價表現。有投資人表示,后期投資就是為了防止投資價格和股價出現倒掛。

可見,相對于后期投資策略,新規出臺之后,早期投資策略或將成為上策,亦符合多數機構PE進行VC化轉型的胃口。只不過,在新規要求的新老劃斷背景下,擬上市企業中未獲批準的,原機構股東或將重新審視各自的投資性價比。

GP或對LP及LP股東信息進行核查

新規出臺不過兩天,機構投資者的應對之策尚無在業內達成共識,但從記者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投資機構對現有投資平臺及基金的LP進行核查或將開啟。有業內人士表示,這與要落實中介機構核查責任一脈相承。

根據新規的要求,中介機構發表核查意見不能簡單以相關機構或者個人承諾作為依據,應當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入股協議、交易對價、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客觀證據,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因此,在當下上市公司VC、PE滲透率高企的背景下,投資機構勢必要進行溯本清源,配合中介機構進行梳理。

華南某PE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或將對Pre-IPO進場的基金LP及LP股東進行核查,但此舉要等中介機構的反饋。

引入各方投資人協同中介機構一起對資金來源進行分析,這在之前并不多見,以往一般在IPO環節都穿透至最終的權益持有人,層層簽署承諾函的方式來達到排除發行人的股東結構中存在股權代持、不適格股東和利益輸送的情形。

不過如果按照新的思路去審核,勢必要在股東的股東乃至更深層級出資人、機構實控人的權責界定上投入精力,機構能否在短期內適應或是未來一段時間內關注的焦點。而前PE人士告訴記者,不排除原投資人轉讓或補充投資條款的可能。

可見,新規對于一級市場觸動較大,以PE、VC為代表的投資機構或出現較大變化,體現在募資端,對于短期就希望兌現流動性的“快錢”、甚至是幫忙資金、杠桿資金等。而是否還能兼容目前的稽核要求有待觀察,企業融資及上市進程的效率或將發生改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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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五監管發布的IPO股東信披指引中新增若干限制條款,除了對突擊入股的時間界定由上市前6個月延伸12個月外,還對中介機構核查責任進行了加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涉及投資機構LP資金屬性的界定或是投資機構、中介機構工作的重點,亦在短期內考驗機構的適應能力。而在此過程中,企業融資及上市的效率或發生變化。 新規再對資本無序擴張施壓 本周五,證監會發布的“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新規)引起投資界關注,業內多有討論股權代持、多層嵌套持股結構對準上市企業IPO進度的影響,亦多在一級市場引發激烈討論。 記者從新規落實的五大方向指導來看,重點關注發行人股東適格性的原則要求、臨近上市前入股行為的監管、股東信息穿透核查、中介核查等方面。關鍵在于以信息披露監管為抓手,加強股東監管,防止資本的無序擴張。 其中,本次新規明確,“提交IPO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新增股東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相較于此前“企業上市前6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成為新股東或者上市前6個月內通過受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成為新股東的,上市后股份鎖定36個月”之規定,新規在時間和股份來源及屬性上有新的界定。 簡單說來,通過Pre-IPO階段突擊進場的個人及機構參與方,投資成本增加的同時或面臨未來收益不確定性的風險,至少從目前新股股價的表現看,Wind統計的417只次新股中有60只已出現過“破發”。 有業內人士告訴每經記者,“目前新增股份的界定還沒有明確,暫不討論是否維持原樣,但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在增大,目前市場近乎‘一九分化’,中證1000的小票年內跌多漲少,在這(新規出臺)之前就已經在向更早期的投資過渡了。”亦有媒體報道稱,鎖定期延長,擺在眾多機構面前的最大不確定性是股價表現。有投資人表示,后期投資就是為了防止投資價格和股價出現倒掛。 可見,相對于后期投資策略,新規出臺之后,早期投資策略或將成為上策,亦符合多數機構PE進行VC化轉型的胃口。只不過,在新規要求的新老劃斷背景下,擬上市企業中未獲批準的,原機構股東或將重新審視各自的投資性價比。 GP或對LP及LP股東信息進行核查 新規出臺不過兩天,機構投資者的應對之策尚無在業內達成共識,但從記者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投資機構對現有投資平臺及基金的LP進行核查或將開啟。有業內人士表示,這與要落實中介機構核查責任一脈相承。 根據新規的要求,中介機構發表核查意見不能簡單以相關機構或者個人承諾作為依據,應當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入股協議、交易對價、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客觀證據,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因此,在當下上市公司VC、PE滲透率高企的背景下,投資機構勢必要進行溯本清源,配合中介機構進行梳理。 華南某PE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或將對Pre-IPO進場的基金LP及LP股東進行核查,但此舉要等中介機構的反饋。 引入各方投資人協同中介機構一起對資金來源進行分析,這在之前并不多見,以往一般在IPO環節都穿透至最終的權益持有人,層層簽署承諾函的方式來達到排除發行人的股東結構中存在股權代持、不適格股東和利益輸送的情形。 不過如果按照新的思路去審核,勢必要在股東的股東乃至更深層級出資人、機構實控人的權責界定上投入精力,機構能否在短期內適應或是未來一段時間內關注的焦點。而前PE人士告訴記者,不排除原投資人轉讓或補充投資條款的可能。 可見,新規對于一級市場觸動較大,以PE、VC為代表的投資機構或出現較大變化,體現在募資端,對于短期就希望兌現流動性的“快錢”、甚至是幫忙資金、杠桿資金等。而是否還能兼容目前的稽核要求有待觀察,企業融資及上市進程的效率或將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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