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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上任不到2個月被口頭罷免的總經理,把基金公司告上法庭之后,結果竟然是……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3-02 15:04:40

◎原弘毅遠方基金總經理李湧在上任不到2個月之后,就遭到口頭罷免,隨后李湧向監管部門實名舉報,并于7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經過一審和二審后,李湧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支持。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葉峰    

猶記得去年6月,原弘毅遠方基金總經理李湧在上任不到2個月之后,就遭到口頭罷免,隨后李湧向監管部門實名舉報,并于7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近日,記者獲悉,經過一審和二審后,李湧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支持。

因被罷免將基金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兩則民事判決書,分別涉及李湧訴弘毅遠方基金關于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

猶記得去年6月份,原弘毅遠方基金總經理李湧自曝遭遇股東方停職,引起了市場廣泛關注,要知道2020年4月23日,李湧剛接替郭文成為弘毅遠方新一任總經理,同時代任公司董事、督察長職務。2020年5月23日,股東弘毅投資增資5000萬元,并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湧。

也就是說,李湧上任還不到兩個月時間,就遭到停職,彼時李湧提出:“依據基金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之日至少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所有董事作出,弘毅遠方該會議通知在未獲得所有董事同意的條件下強行召開,違反了《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隨后李湧實名舉報此次總經理任免會議通知和程序涉嫌違法違規,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根據判決書內容,進一步還原了此次事件,2020年6月5日弘毅遠方基金的股東代表通知李湧不再擔任公司總經理職務,并安排人員強行收走李湧的辦公電腦。

2020年6月8日19點26分,弘毅遠方基金通過郵件發出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知,議案為“免去李湧總經理(暨代任督察長)職務”及“聘任公司總經理(暨代任督察長)”,并要求全體董事于當晚21時前以以傳真、特快專遞或專人送達等方式送達公司,逾期視為棄權。

當晚,弘毅遠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黃薇薇、ZHAOJOHNHUAN、楊淑娥在兩項議案表決票上勾選同意后,以電子郵件發送至弘毅遠方基金。

同時,李湧也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弘毅遠方基金及公司其他董事表明,此次董事會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明確表示不同意會議議案。不過,2020年6月10日,弘毅遠方基金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公告,稱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免去李湧總經理、代任督察長職務。

李湧認為,董事會會議召集程序及議案表決內容均違反公司章程,請求法院確認弘毅遠方基金2020年6月8日的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不成立。

訴訟請求被駁回

其實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弘毅遠方基金未提前10天發出會議通知;二是,免去李湧公司代任督察長的議案表決結果是否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三是免去李湧公司總經理職務是否需具備充分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弘毅遠方基金章程、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可以采取書面表決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書面議案須以傳真、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專人送達等方式送達全體董事。董事應在收到議案后在會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將表決結果以傳真、特快專遞或專人送達公司,逾期視為棄權。如果董事會議案已按章程的規定派發給全體董事,且簽字同意的董事已達到作出決議的法定人數,該議案即成為董事會決議并生效,不需要再召開董事會會議。

本案中,弘毅遠方基金正是采取書面表決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通知及兩項議案亦以電子郵件送達了全體董事,同時,簽字同意的董事已達到3人的章定人數。因此,弘毅遠方基金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及結果已滿足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關于會議形式及決議人數的要求,故會議決議已經成立并生效。

另外,李湧主張董事會會議通知需提前10天向董事作出,由于關于通知期限的章程規定系針對現場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于本案會議的方式并無約束力。且李湧該項通知期限瑕疵的主張,僅能構成公司決議可撤銷之要件,而非決議不成立與否的審查要素。

另外,法院認為,李湧所擔任的代任督察長,公司從未正式任命其為督察長,故公司董事會免去李湧代任督察長并不受章程關于“聘任公司的督察長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規定的限制。

法院同時指出,根據現代公司法原理,聘任和解聘總經理是公司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只要董事會決議在程序及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即應認定為有效。法院對董事會決議中的解聘事由是否屬實不應予以審查,因為其對董事會的決議并不構成影響。本案中“公司董事長近日連續收到多名員工實名舉報總經理李湧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這一理由僅是董事會對為何解聘李湧總經理職務作出的“有因”陳述,該陳述本身不違反公司章程,其真實與否不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更不構成決議成立與否的要件。

基于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李湧的訴訟請求,李湧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審期間,李湧向監管部門的舉報收到了答復函,經檢查,上海證監局認為弘毅遠方基金治理存在不健全的環節,股東介入公司經營暫停了李湧的總經理工作權限。為此,上海證監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等有關條款對弘毅遠方基金作出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不過二審法院最終還是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李湧的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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