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3-14 14:10:43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日前,據上海崇明法院消息,搭便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但假如在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責任應當如何劃分呢?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搭乘好友無償提供的車輛出游時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老人兒子怒而將事故雙方駕駛員及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近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據揚子晚報報道,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黃某駕駛一輛七人座的商務車載著徐某(71歲)、湯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啟東游玩。在啟東市沿江公路農家樂門口,一處沒有信號燈控制的十字路口與被告二楊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
事故導致湯某及其他三人受傷,而沈某、徐某卻未能幸免于難,于當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親。啟東交警調查后,認定,黃某在沒有信號燈路口,轉彎沒有避讓直行車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楊某在事故發生期間,已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險。徐某兒子認為,兩駕駛員的過錯導致了父親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巨大損失及精神創傷,遂將黃某、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4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險以外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黃某、楊某承擔。
被告黃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基于善意互助無償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為。
黃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黃某具備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年檢合格,無酒駕、無嚴重超載、超速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章情形,主觀上已盡到普通駕駛員通常應盡的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法可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黃某的過錯程度、賠償總金額,按照社會良俗及公平觀念,酌情減輕黃某5萬元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徐明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3萬余元;在機動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徐某賠償金、喪葬費等20余萬元。黃某賠償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代理費等,酌減5萬元,并與黃某事發后墊付的15余萬元相抵扣,實際還應支付32萬余元。被告楊某賠償原告代理費3000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非營運行為,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出游、同事上班,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一程等。實踐中,“好意同乘”大量存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應當如何歸責?“好意同乘”能否成為減輕被搭乘人賠償責任的事由?這些問題在《民法典》頒布前未形成統一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對“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致車內人員損害時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規定,即“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明確,“好意同乘”應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好意同乘”無盈利目的,不追求報酬,旨在互幫互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且能減少出行車輛數量,有利于環境保護,應當積極倡導。“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時,被搭乘人往往是好心做錯事,若不能適當減輕被搭乘人的賠償責任,將與公序良俗相違背,不利于構建互幫互助的和諧人際關系。而且,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與搭乘人共處同一空間,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自身往往也會受傷、車輛受損,要求駕駛員完全賠償無償乘客的損失,未免苛責,與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
同時,《民法典》亦明確,“好意同乘”情節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駕駛員的責任。被搭乘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自甘風險,也不意味著可以免除駕駛員的安全注意義務。而且,若駕駛員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僅依據“好意同乘”減輕其賠償責任。例如,在駕駛員存在無證駕駛、準駕不符、駕駛年檢質量不合格的車輛、酒駕、毒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時,即使有“好意同乘”情節,也不得據此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況以決定是否減輕賠償責任及酌定減輕的幅度,在鼓勵善舉與強調安全注意義務之間尋求平衡,力求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揚子晚報、上海崇明法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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