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4-07 17:22:23
◎根據一、二審判決,中信證券應支付鄧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16萬元。再審法院駁回了中信證券再審申請,根據一、二審法院判決,中信證券需支付鄧某某2015年至2017年年年終獎差額約70.96萬元。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吳永久
因不同意調崗安排,便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公司因此不再支付前3年年終獎差額,雙方就此發生了訴訟,而且這一訴訟經過了一審、二審和再審。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中信證券與鄧某某勞動爭議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駁回中信證券的再審申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提到:“中信證券關于與鄧某某的獎金制度僅系勞動合同約定的陳述,與中信證券年度報告記載情況不符”。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記者了解到,鄧某某2014年1月23日入職中信證券,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工作部門為清算部,工作崗位副總裁,工作地點北京。再審民事裁定書顯示,鄧某某不同意中信證券的調崗安排,向中信證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應為2018年1月7日。
記者了解到,中信證券于2018年1月3日發布調崗通知,將鄧某某降為客戶總經理,并自2018年1月8日起將其工作地點由總部調到北京天通苑營業部,鄧某某因此對調整有異議,并提出異議,但申訴無果,便向中信證券發出被迫解除通知書。
鄧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中信證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中信證券支付應發獎金92萬元(其中2015年度克扣獎金32萬元,2016年度克扣獎金20萬元和2017年獎金40萬元)。
關于補償金方面,記者了解到,中信證券主張鄧某某2017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有權對其調崗,鄧某某自行離職,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再審法院認為,中信證券2017年針對鄧某某的績效考核缺乏充分依據,且鄧某某的調崗職級明顯低于原崗位,工作內容亦存在巨大差異,中信證券未與鄧某某達成一致,鄧某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應當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況,一、二審認定的經濟補償金數額,并無不當,根據一、二審判決,中信證券應支付鄧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16萬元。
再審法院認為,關于2015年度年終獎,鄧某某提交證據能夠印證2015年年終獎數額及支付情況,因此一、二審依據仲裁機構確定的應付年終獎差額對鄧某某的2015年年終獎予以認定,并無不當。
關于2016年度年終獎,再審法院認為,中信證券關于與鄧某某的獎金制度僅系勞動合同約定的陳述,與中信證券年度報告記載情況不符,鄧某某提交的2017年度審計報告及結合鄧某某在2015年度獎金的付款情況,可以認定中信證券存在遞延發放年終獎的情況具有高度可能性。中信證券主張上述年度遞延獎金不是所有員工都存在,需要看公司任職情況以及工作年限綜合評判,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
關于2017年度年終獎,中信證券認為鄧某某2017年績效考核不合格并主張鄧某某不符合獲得2017年度年終獎的要求。但上述考核評定材料均系中信證券單方制作,鄧某某對上述考核結果也提出了異議。
此外,再審法院表示,在中信證券未能就其績效獎金考評依據,以及不予發放績效獎金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一審據此認定中信證券無需向鄧某某發放2016年度剩余績效獎金和2017年績效獎金的理由不充分,并結合本案雙方陳述及證據情況,酌情確定鄧某某2016年度剩余績效獎金數額以及2017年績效獎金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最終,再審法院駁回了中信證券再審申請,根據一、二審法院判決,中信證券需支付鄧某某2015年至2017年年年終獎差額約70.96萬元。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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