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4-28 20:16:57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中信證券的一則勞動爭議二審判決,不僅透露了中信證券研究員的薪資情況,也展示了中信證券對于研究員的考核標準,以及中信證券的“忠誠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據周某稱,中信證券每年5月發放上一年度獎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誠獎”的形式發放,獎金無固定標準。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吳永久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中信證券的一則勞動爭議二審判決,不僅透露了中信證券研究員的薪資情況,也展示了中信證券對于研究員的考核標準,以及中信證券的“忠誠獎”。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周某于2012年入職中信證券,擔任研究部高級經理,工資標準為55000元/月。中信證券主張周某2018年績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將其調整至營業部。對此,周某不認可。中信證券以周某拒絕到崗的行為系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關系繼而拒絕支付2016年、2017年“忠誠獎”和2018年年度績效獎金。圍繞著上述,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職中信證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周某擔任研究部高級經理,工資標準為55000元/月,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周某2018年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具有客觀性與公正性。另外,周某作為一名證券研究員,入職中信證券7年以來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有4次僅為合格水平(C)。”中信證券表示:“對于研究員的考核分兩個部分,即模擬組合和常規工作研究報告,各占50%。周某模擬組合收益率-12.76%,屬研究員中最低水平;常規研究報告則在質量和數量上均屬于研究員中較低水平。”
此外,為體現比較的客觀性,中信證券還將周某2018年1-5月與新研究員劉某(2018年8月剛入職的員工)2019年1-5月覆蓋相同的汽車及新能源板塊及關注公司,進行質與量的比較。
中信證券表示,根據比較結果,從量的角度,可明顯看出周某在行業及關注公司點評工作上,明顯少于后來的新研究員。從質的角度,可以明顯看出周某在點評的長度、視角都不如新研究員。周某在許多月度數據上都不點評,有時點評的也是簡單隨意,對公司產品結構,銷售市場變化都未關注到,工作表現極為草率,無法達到研究員職責要求。
2019年2月,中信證券決定將周某崗位調整至北京天通苑證券營業部。中信證券表示,周某未按照要求至新崗位工作,且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間存在曠工情形,因此公司依據相關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系合法解除。對此,周某則主張中信證券系違法調整工作崗位,其不同意公司主張的2018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公司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的調崗亦不合理。同時周某稱,自2019年2月19日開始仍到原崗位工作,但已無法打卡記錄考勤,并非中信證券主張的曠工,該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
圍繞著上述,周某提出中信證券需向自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支付2016年、2017年忠誠獎以及2018年年績效獎金等。
二審法院表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中信證券是否應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二、中信證券是否應支付周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的工資;三、中信證券是否應支付周某忠誠獎金及績效獎金。
關于焦點一,二審法院表示,中信證券上訴主張對周某調崗的原因是周某2018年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但中信證券并未提交公司員工年度績效考核具體評分相關規章制度,根據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確認單》,其中研究員考核分數、模擬組合收益得分、常規工作報告得分均無依據和制度來源。且周某亦明確表示不予認可該項考核結果。中信證券提交的《同崗位員工工作對比》僅能證明員工之間的工作能力存在差異,亦不能證明周某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
此外,二審法院進一步表示:“因中信證券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調崗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故中信證券主張周某未到新崗位工作構成曠工,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中信證券據此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一審法院認定中信證券應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焦點二,二審法院表示,如前所述,本院已經認定中信證券調整周某工作崗位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故中信證券以周某未到新崗位參加工作構成曠工缺乏依據。
關于焦點三:二審法院表示,根據《中信證券績效考核制度》和中信證券年度報告,中信證券存在向員工發放忠誠獎的相關制度。結合周某提交的其與中信證券相關領導的談話錄音可以看出,各方就忠誠獎進行了多次協商,可以推定中信證券與周某存在關于忠誠獎的約定,且周某享有獲得忠誠獎金的權利。此外,本案中忠誠獎金應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記者了解到,據周某稱,中信證券每年5月發放上一年度獎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誠獎”的形式發放,獎金無固定標準。
另外,關于績效獎金,二審法院認為,如前所述,本院已經認定中信證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周某2018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故中信證券應當支付周某2018年度績效獎金。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中信證券上訴,維持原判。即中信證券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5.56萬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的工資5.31萬元;支付2016年度忠誠獎金40萬元(稅前)、2017年度忠誠獎金30萬元(稅前);支付2018年度績效獎金70萬元(稅前)。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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