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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盜刷14萬,銀行拒賠:持卡人未自費購買短信通知服務,法院判決來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7-18 16:10:30

每經編輯 孫志成    

銀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卡里的錢卻不翼而飛,這種情況銀行該不該擔責?近日,深圳的覃女士把銀行告上了法庭,這次她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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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14萬被轉走 儲戶未收到通知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銀行開了一張儲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將自己的薪資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詢到卡內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幾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過柜員機查詢發現卡內余額僅剩8836.5元,在撥打客服電話查詢后,得知該卡被人于境外盜刷42筆,共計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緊急掛失并前往派出所報案。

由于覃女士未開通短信通知服務,借記卡被盜刷期間,沒有收到Z銀行的任何電話或短信通知。她認為銀行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償還全部存款與利息。而Z銀行則認為,覃女士沒有自費購買短信通知服務進而沒有及時止損,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雙方交涉無果后,覃女士遂將Z銀行訴至前海法院。

經審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決,Z銀行應賠償覃女士損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費3139元也由Z銀行負擔。宣判后,Z銀行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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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焦點一:短信通知服務

辦案法官指出,該案的焦點在于短信通知服務。首先,短信通知服務,獨立于儲蓄合同法律關系之外,儲戶對于是否購買該項服務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其次,銀行無權要求儲戶必須購買,更不能因為其沒有購買有償服務,而讓儲戶承擔不利后果。再次,銀行有義務通過技術、信息手段為儲戶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動通知儲戶其銀行卡內交易變動情況,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因儲戶未購買其提供的有償服務有所減免,更無權據此要求儲戶承擔借記卡被盜刷的相關損失。

焦點二:“憑密碼交易即為本人交易”

被告銀行認為,如打破“憑密碼交易即視為本人行為”的銀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則而簡單判定銀行對持卡人承擔賠償責任,容易引發持卡人惡意向銀行主張賠償的不利后果,降低社會整體資金流轉和社會活動效率,且可能刺激與鼓勵儲戶自行或與犯罪分子合謀騙取銀行資金,從而嚴重威脅金融生態安全。

對此法院認為,首先,“憑密碼交易即視為本人行為”,并非銀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則,該主張僅是被告作為金融機構的單方意見,無任何法律依據確定存在該原則。

其次,所謂持卡人惡意向銀行主張賠償騙取銀行資金,也是被告的一種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銀行索賠的案件均需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惡意索賠,絕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數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應由全體守法的銀行卡使用人承擔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護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相反,由銀行承擔相應的偽卡盜刷責任,可以促進金融行業積極進行技術升級,保障金融業銀行卡業務的健康穩步發展。故對被告的該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編輯|孫志成?杜恒峰

校對|盧祥勇

封面圖自攝圖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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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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