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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樓市新政再打“補丁”,涉及“贈與”和“購房資格復核順位”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8-05 19:37:27

◎若受贈人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行為屬于一次交易,視為發生過住房轉讓,贈與的住房計入受贈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若受贈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的住房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仍計入贈與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

◎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第一順位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二是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每經記者 陳利    每經編輯 魏文藝    

8月5日,記者從成都市住建局獲悉,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房住不炒”決策部署,著力解決群眾反映要求“防止通過遷移戶籍、社保獲取靠前順位,以及通過贈與方式獲取購房資格”的情況,促進職住平衡,切實維護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成都市正式出臺《關于加強贈與管理和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相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對成都當前的樓市調控政策進一步做了升級和優化,其中包括加強對贈與行為的管理以及對購房資格復核順位進行了調整和優化。

贈與視為發生過住房轉讓

根據《通知》,在嚴格認定贈與住房行為的限購標準方面,房屋所有權人將住房贈與直系親屬的(包括贈與部分份額),按以下標準審核購房資格:

第一,若受贈人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行為屬于一次交易,視為發生過住房轉讓,贈與的住房計入受贈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第二,若受贈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的住房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仍計入贈與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

關于如何認定贈與,成都住建局在解讀時表示,贈與行為屬于一次交易,視為發生過住房轉讓。

具體來看,如一戶家庭已有1套房,在把這套房贈與直系親屬后,該戶仍不算無房家庭。此外,若一戶家庭已有2套房,把其中1套贈與了一位無購房資格的直系親屬后,5年內該家庭名下仍計為2套房,此期限內不能在限購區域內再購房。5年的起始時間按住房贈與登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算。

根據《通知》,文件發布之日(含當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贈與登記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一順位購房資格復核有變

在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方面,《通知》規定登記購房人應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要求,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以下順位復核購房資格:

第一順位: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二是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第二順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第三順位: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第四順位:具有項目所在區購房資格。

《通知》規定,文件發布之日(含當日),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其購房資格復核按原規定執行;文件發布之后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其購房資格復核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成都市住建局表示,該項規定主要針對文件發布之后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報名人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不過針對報名人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要求,但社保、戶籍在項目所在區不滿12個月的,將不再納入第一順位進行購房資格復核。具備成都市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在項目所在區社保滿12個月但落戶不滿12個月的,列入第2順位;在項目所在區落戶滿12個月但社保不滿12個月的,列入第3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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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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