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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圈“吃瓜”事件,基金公司該怎么應對? 詳細的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來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8-13 15:19:05

為進一步明確、細化聲譽風險管理自律要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健全聲譽風險識別、監測機制,推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化,完善行業風險管理體系,維護行業形象和市場穩定,中基協向各大基金公司下發了《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葉峰    

在基金圈,時不時會出現一些投資以外的花邊事情,這些“瓜”在傳播的同時,往往對基金公司和行業也產生了一些影響。

近日,記者獲悉,中基協向各大基金公司下發了《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以后基金公司在應對這些事件時,就有比較明確的方向了。

中基協在起草說明中表示,“近年來,市場環境不斷變化,媒體多元化,信息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境內外一些金融機構觸發聲譽事件,引發一定社會輿論,進而產生聲譽風險,受到各方廣泛關注。公募基金作為大眾理財工具,與社會公眾、媒體等聯系緊密,行業的發展依賴于持續良好的聲譽,行業輿情管理、聲譽風險防范亟待加強。”

為進一步明確、細化聲譽風險管理自律要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健全聲譽風險識別、監測機制,推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化,完善行業風險管理體系,維護行業形象和市場穩定,特起草該《指引》。

記者注意到,在此次下發的《指引》中,共二十九條,記者梳理了相關的重點信息,具體如下:

1、明確了聲譽風險的定義

《指引》所稱聲譽風險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員因自身不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職業道德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聲譽事件是指引發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可能對行業造成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記者注意到,其中提及的工作人員自身不當行為,其實還是偶有發生,近年來也不時能夠看到各種關于基金公司和從業人員的“瓜”,這顯然也是引起了監管的關注。

2、建立聲譽風險制度機制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有效防范和控制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減少對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的損失。

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建立完善聲譽風險評估機制,主動防范聲譽風險,并對聲譽事件進行分級分類評價,識別重大聲譽事件。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對引發聲譽風險、不當處置聲譽事件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進行問責, 對相關問題的改進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將聲譽風險的處置情況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范圍。

3、管理聲譽風險的四項基本原則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當遵循四項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應當覆蓋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審慎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審慎評估、判斷、分析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

(三)有效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主動識別、報告以及防范聲譽風險,建立合理高效的聲譽事件處置機制,及時修復公司受損聲譽。

(四)匹配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進行多層次、差異化的聲譽風險管理,與自身規模、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及系統重要性相匹配,并結合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變化適時調整。

4、明確主體責任,設置新聞發言人

記者注意到,這部分主要是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其中董事會的職責在于推進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文化建設;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與原則,審議批準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當公司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時,對公司管理層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做出相應的問責處理等。

管理層的職責在于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機制,確保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全面、有效執行;配備充足的與公司戰略目標、業務特點、產品或投資組合規模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資源;對重大事件、決策以及重要業務流程的聲譽風險進行評估,確定應對方案等。

此外,《指引》還提及,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置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應當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專業素質,善于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擁有突發事件處置經驗。

5、重點關注的十一個方面

《指引》還提及,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定聲譽風險來源,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重點關注的方面包括:

(一)戰略規劃、公司治理目標調整;

(二)股東及其關聯方聲譽事件;

(三)營銷和媒體推廣方案實施;

(四)內部控制設計、執行及信息系統的重大缺陷;

(五)與第三方合作,如第三方合作機構自身的違法違 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

(六)投資者投訴及其涉及公司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七)司法性事件及監管調查、處罰;

(八)工作人員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九)新聞媒體的報道或網絡輿情;

(十)他人通過仿冒公司名稱、商標、網址等行為從事非法活動;

(十一)其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

6、應對的九大措施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分級分類結果科學、靈活應對處置聲譽風險,包括以下措施:

(一)核實引發聲譽事件的主客觀原因,分析判斷公司的責任、影響范圍,實時關注分析輿情;

(二)根據聲譽事件具體情況,明確相應的職責、處置流程和報告路徑;

(三)檢視其他業務、宣傳策略等與聲譽事件的關聯性,防止聲譽事件升級或出現次生風險;

(四)重大聲譽事件發生后,應當向協會及相關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和應對方案;

(五)采取適當的方式適時對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或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澄清事實情況,回應社會關切;

(六)對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聲譽事件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并視情況公開,展現真誠、有擔當的社會形象;

(七)及時開展聲譽恢復工作,加大正面宣傳,介紹針對聲譽事件的改進措施,降低聲譽事件的負面影響;

(八)對惡意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其他必要的措施。

7、處理不力可采取暫停受理業務等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指引》規定,或對聲譽事件處置不力,影響到行業整體聲譽和形象的,協會可以要求公司及時報告處置情況、披露相關信息,并視情節輕重對公司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等自律管理措施;對相關工作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錄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8、《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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