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8-13 20:50:26
◎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以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
◎在優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規定包括: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刪除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旭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將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等,家庭教育、社會撫養費、個人信息保護等將迎來重大變化。
8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記者會,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擬審議的法律草案主要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
記者會現場 圖片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其中,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等8件法律案將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等7件法律案將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
據了解,關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針對性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進行了修改。
臧鐵偉介紹,今年1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家庭教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將本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并對章節結構作了適當調整。將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進一步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以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突出國家對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務,避免公權力對家庭的過度干預,刪除草案一審稿法律責任一章中有關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針對未成年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過重的問題,如何從立法層面積極施策,幫助學生減輕負擔、家長破解焦慮?
對此,臧鐵偉強調,2020年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就作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例如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等。
學生在校外教育機構上美術課 圖片來源:新華社
為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職責是指導和幫助家長更好地開展家庭教育,而不是為未成年人提供學科教育等服務,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作出有針對性規定:
一是,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二是,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三是,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2001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02年9月起施行。2015年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提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起草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正草案立足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進行了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優化生育政策等方面,修正草案都做了針對性的規定。
臧鐵偉介紹,在優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規定包括: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刪除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
在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修正草案提出:
國家采取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加強對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
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規范托育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
在居住社區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按規定配置母嬰設施。
臧鐵偉介紹,今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出的主要修改包括:
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特別是對應用程序(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等作出有針對性規范;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并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等。
當前,社會各方面對于用戶畫像、算法推薦等新技術新應用高度關注,對相關產品和服務中存在的信息騷擾、“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反映強烈。
臧鐵偉強調,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立足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網絡空間合法權益,對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作了有針對性規范。
其中,對自動化決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過程序自動分析、評估個人的行為習慣、興趣愛好或者經濟、健康、信用狀況等,并進行決策的活動;自動化決策應當遵守個人信息處理的一般規則,包括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目的明確和最小化處理原則等,應當在充分告知個人信息處理相關事項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同時,在上述規則下,草案對自動化決策作出專門規范,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保證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并在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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