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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可轉債最后交易日與最后轉股日不宜設為同一天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8-18 15:00:04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8月16日,賽意信息發布公告,確認“賽意轉債”將于16日停止交易和轉股,實施強制贖回。8月13日,賽意轉債收盤價為193.08元,贖回價格為100.37元,股吧里出現多則“求助帖”,原因是投資者所持可轉債既未及時轉股,也未賣出,只能等上市公司贖回,一張可轉債就損失90多元。

一般可轉債都會設置有條件贖回條款,若可轉債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超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或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賽意轉債《募集說明書》同樣有此規定。

7月27日,賽意信息發布《關于賽意轉債贖回實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由于觸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上述第一類有條件贖回條款,董事會決定行使賽意轉債提前贖回權,贖回對象為截至8月13日登記在冊的全體“賽意轉債”持有人,贖回價格100.37元/張。

《股票上市規則》對可轉債贖回風險提示有規定,如上市公司決定行使贖回權的,公司應當在滿足贖回條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三次贖回公告。

事實上,截至8月12日賽意信息前前后后一共發布了13次提示性公告。8月13日又發布《最后一個交易日提示持有人及時轉股的重要公告暨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明確8月16日為賽意轉債贖回日、自該日起停止轉股。8月16日,賽意信息再發公告,明確停止交易日為8月16日。

賽意轉債轉股價格為14.01元,8月13日正股收盤價為27.67元,如果賽意轉債持有人在該日及時將可轉債轉換為賽意信息股票,或懶得轉股直接賣出可轉債,就可維持當時每張190多元的市場價值;如果既不換股,又不賣出,坐等上市公司以100.37元/張的價格贖回,所持可轉債就會貶值近一半。

股吧里有投資者表示:“自己是8月12日尾盤買的,沒看公告,哪里會想到強贖,券商沒有軟件提醒,也沒有任何短信、沒有電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么?”

投資者對可轉債投資常識缺乏學習了解,自然會為此付出代價。筆者認為,從券商角度,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最好是提醒投資者及時轉股或賣出可轉債,這種精準服務可讓一些小白投資者避免無謂損失,提醒方式可包括短信或電話。

券商競爭客戶資源,不少是以降低傭金費率為競爭手段,目前券商傭金費率有的低至萬分之一點二,然而這種競爭手段,遠不如券商為客戶及時提示風險的貼心服務,券商競爭客戶資源的競爭手段,應更多轉向對提示新股中簽繳款、提示可轉債及時轉股、提示上市公司突發重大信息等上面,這些服務具有相當的含金量,其對客戶所產生的價值,比交易費用省個萬分之幾強太多。

當然,在目前法律法規框架之下,券商風險提示服務等內容,如果沒有列入與投資者的相關服務協議之中,投資者即便產生損失,也無理由向券商追究賠償責任。此時券商為投資者提醒屬于額外的附贈服務,沒有提醒也在本分之內。

當然,交易所、證監部門從本案也應思考,能否避免可轉債投資者沒有及時轉股的“事故”,筆者認為還是有辦法的。目前可轉債最后交易日與最后轉股日設定為同一天,投資者等到可轉債不能交易了,才大徹大悟可轉債不能轉股的巨大危害,如果將可轉債最后轉股日,設定為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之后幾日,那么一旦可轉債停止交易,對投資者就是一個最有效的風險提示,猛然醒悟需要轉股,而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補救機會,自然是功德一件。

如此建議是否可行,是否會妨害可轉債機制正常運轉?上述建議等于增加一個窗口期,即可轉債不能交易、但仍可轉股,多數投資者在不能交易之前或已轉股,剩下的沒有轉股的在停止交易日之后幾日繼續轉股,只會增加上市公司一些工作負擔,或對大局無礙,值得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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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特約評論員熊錦秋 8月16日,賽意信息發布公告,確認“賽意轉債”將于16日停止交易和轉股,實施強制贖回。8月13日,賽意轉債收盤價為193.08元,贖回價格為100.37元,股吧里出現多則“求助帖”,原因是投資者所持可轉債既未及時轉股,也未賣出,只能等上市公司贖回,一張可轉債就損失90多元。 一般可轉債都會設置有條件贖回條款,若可轉債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超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或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賽意轉債《募集說明書》同樣有此規定。 7月27日,賽意信息發布《關于賽意轉債贖回實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由于觸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上述第一類有條件贖回條款,董事會決定行使賽意轉債提前贖回權,贖回對象為截至8月13日登記在冊的全體“賽意轉債”持有人,贖回價格100.37元/張。 《股票上市規則》對可轉債贖回風險提示有規定,如上市公司決定行使贖回權的,公司應當在滿足贖回條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三次贖回公告。 事實上,截至8月12日賽意信息前前后后一共發布了13次提示性公告。8月13日又發布《最后一個交易日提示持有人及時轉股的重要公告暨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明確8月16日為賽意轉債贖回日、自該日起停止轉股。8月16日,賽意信息再發公告,明確停止交易日為8月16日。 賽意轉債轉股價格為14.01元,8月13日正股收盤價為27.67元,如果賽意轉債持有人在該日及時將可轉債轉換為賽意信息股票,或懶得轉股直接賣出可轉債,就可維持當時每張190多元的市場價值;如果既不換股,又不賣出,坐等上市公司以100.37元/張的價格贖回,所持可轉債就會貶值近一半。 股吧里有投資者表示:“自己是8月12日尾盤買的,沒看公告,哪里會想到強贖,券商沒有軟件提醒,也沒有任何短信、沒有電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么?” 投資者對可轉債投資常識缺乏學習了解,自然會為此付出代價。筆者認為,從券商角度,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最好是提醒投資者及時轉股或賣出可轉債,這種精準服務可讓一些小白投資者避免無謂損失,提醒方式可包括短信或電話。 券商競爭客戶資源,不少是以降低傭金費率為競爭手段,目前券商傭金費率有的低至萬分之一點二,然而這種競爭手段,遠不如券商為客戶及時提示風險的貼心服務,券商競爭客戶資源的競爭手段,應更多轉向對提示新股中簽繳款、提示可轉債及時轉股、提示上市公司突發重大信息等上面,這些服務具有相當的含金量,其對客戶所產生的價值,比交易費用省個萬分之幾強太多。 當然,在目前法律法規框架之下,券商風險提示服務等內容,如果沒有列入與投資者的相關服務協議之中,投資者即便產生損失,也無理由向券商追究賠償責任。此時券商為投資者提醒屬于額外的附贈服務,沒有提醒也在本分之內。 當然,交易所、證監部門從本案也應思考,能否避免可轉債投資者沒有及時轉股的“事故”,筆者認為還是有辦法的。目前可轉債最后交易日與最后轉股日設定為同一天,投資者等到可轉債不能交易了,才大徹大悟可轉債不能轉股的巨大危害,如果將可轉債最后轉股日,設定為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之后幾日,那么一旦可轉債停止交易,對投資者就是一個最有效的風險提示,猛然醒悟需要轉股,而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補救機會,自然是功德一件。 如此建議是否可行,是否會妨害可轉債機制正常運轉?上述建議等于增加一個窗口期,即可轉債不能交易、但仍可轉股,多數投資者在不能交易之前或已轉股,剩下的沒有轉股的在停止交易日之后幾日繼續轉股,只會增加上市公司一些工作負擔,或對大局無礙,值得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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