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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央行重磅官宣!債券“南向通”9月24日上線,年總額度5000億元...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15 17:45:03

每經編輯 彭水萍

央行網站9月15日信息顯示,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通知,“南向通”(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lián)互通南向合作)將于2021年9月24日上線。境內投資者可使用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南向通”,相關資金只可用于債券投資。境內投資者不得通過“南向通”非法套匯。“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不超過年度總額度和每日額度。目前,“南向通”年度總額度為5000億元等值人民幣,每日額度為200億元等值人民幣。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開發(fā)銀行,進出口銀行,各國有商業(yè)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北京銀行、寧波銀行、杭州銀行、江蘇銀行、上海銀行、徽商銀行、南京銀行、廣州銀行、洛陽銀行、鄭州銀行、長沙銀行、中原銀行、青島銀行、廈門銀行、貴陽銀行、西安銀行、齊魯銀行,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三菱日聯(lián)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同業(yè)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xié)會、上海清算所、跨境清算公司:

為規(guī)范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lián)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簡稱“南向通”),便利境內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有序配置全球債券,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穩(wěn)步實現高水平雙向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就“南向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南向通”,是指境內投資者經由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在債券交易、托管、結算等方面互聯(lián)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香港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本通知所稱基礎服務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債券登記、存管、托管、交易、結算、清算等基礎性服務的機構,包括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和托管清算銀行。

二、“南向通”遵循內地與香港現行法律法規(guī),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fā)生地的監(jiān)管規(guī)定及業(yè)務規(guī)則。本通知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內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開展債券投資,標的債券為境外發(fā)行并在香港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交易對手暫定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做市商。

境內投資者范圍暫定為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部分公開市場業(yè)務一級交易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也可通過“南向通”開展境外債券投資。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可與境外交易平臺建立連接,為“南向通”提供交易服務。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在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qū)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于記載代境內投資者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余額。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托管清算銀行,應與香港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香港托管銀行建立連接,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債券托管結算等服務。

六、境內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通過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境內托管清算銀行托管其債券資產。

選擇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托管債券的境內投資者,應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與交易對手達成交易,并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tǒng)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支付。

七、境內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參與境外債券的發(fā)行認購。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安排,做好銜接。

八、境內投資者可使用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南向通”,相關資金只可用于債券投資。

境內投資者不得通過“南向通”非法套匯。使用人民幣投資外幣債券的境內投資者,可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業(yè)務,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后境內投資者不再繼續(xù)投資的,相關資金應匯回境內并兌換回人民幣。

九、“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不超過年度總額度和每日額度。目前,“南向通”年度總額度為5000億元等值人民幣,每日額度為200億元等值人民幣。

十、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記錄境內外投資者的債券交易、托管、結算等明細數據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繎⒔∪?ldquo;南向通”運行監(jiān)測機制,并及時、準確掌握“南向通”額度使用情況。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境內外投資者應按照交易報告制度有關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內地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和境內投資者應按照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有關規(guī)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內投資者參與“南向通”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會同香港金融管理局持續(xù)健全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lián)互通的監(jiān)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境內外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境內投資者開展“南向通”業(yè)務的資金匯兌、資金匯出匯入、信息報送等進行監(jiān)督管理,防范境內投資者通過“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guī)活動。

十三、內地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南向通”相關業(yè)務細則或操作規(guī)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實施。

十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9月14日

在發(fā)布《關于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lián)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北向通”上線已有四年,運行情況如何?

2017年7月,按照中央部署,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香港金融管理局,與各方共同努力,推出了“北向通”。

“北向通”開通前,境外投資者持有我國債券約為8500億元人民幣。截至目前,這一規(guī)模已經達到3.8萬億元人民幣,年均增速超過40%。其中,“北向通”的境外投資者持債規(guī)模約1.1萬億元人民幣,四年來累計成交量為12.3萬億元人民幣。全球前100大資產管理機構中,已有78家參與進來。

實踐證明,“北向通”運行平穩(wěn)高效,已經成為境外機構入市的重要渠道,交易日趨活躍,兩地監(jiān)管合作順暢,社會各方反響良好。特別是,“北向通”既注意采取多級托管等國際通行做法,切實便利境外機構“一點接入”,又充分考慮我國國情,以穿透式信息收集等一系列安排,有效支持監(jiān)管和風險防范。

二、當前推出“南向通”的主要考慮有哪些?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金融改革開放任務落實到位,根據國際經濟金融發(fā)展形勢變化和我國發(fā)展戰(zhàn)略需要,研究推進新的改革開放舉措,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

2017年,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南向通”未與“北向通”同步開通。四年來,人民銀行始終關心關注香港債券市場發(fā)展,與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保持密切溝通,共同積極研究“南向通”可行方案。

按照中央決策部署,適時開通“南向通”,一是有利于完善我國債券市場雙向開放的制度安排,進一步拓展了國內投資者在國際金融市場配置資產的空間;二是有利于鞏固香港聯(lián)接內地與世界市場的橋頭堡與樞紐地位,助力香港融入國家發(fā)展大局,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wěn)定。

三、“南向通”的整體運行框架是什么?

目前,內地金融機構可以自主“走出去”配置全球債券。“南向通”沒有突破內地與香港現行政策框架,主要是通過加強兩地債券市場基礎服務機構合作,為內地機構投資者“走出去”配置債券提供便捷通道。“南向通”的可投資范圍是在境外發(fā)行,并在香港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起步階段,“南向通”先開通現券交易。

與“北向通”一樣,“南向通”也采用了國際通行的名義持有人制度安排。內地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托管清算銀行通過在香港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的方式,為內地投資者提供債券托管結算服務。

四、現階段參與“南向通”的機構有哪些?

內地投資者暫定為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度公開市場業(yè)務一級交易商中的41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不含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也可以通過“南向通”開展境外債券投資。交易對手方暫定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南向通”做市商。

為“南向通”提供債券登記、存管、托管、交易、結算、清算等基礎性服務的機構包括兩地相關金融基礎設施和托管清算銀行。其中,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tǒng),首批境內托管清算銀行為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信銀行。

五、“南向通”如何管理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南向通”通過在交易、托管、結算、匯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設計,實現資金閉環(huán)管理,并通過交易托管數據報告等方式,強化穿透式監(jiān)管與監(jiān)測。

額度管理方面,根據《通知》,“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不超過年度總額度和每日額度。目前,“南向通”年度總額度為5000億元等值人民幣,每日額度為200億元等值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對“南向通”年度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進行調整。

參與“南向通”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仍遵守現行管理規(guī)定,相關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不納入“南向通”相關額度使用情況統(tǒng)計。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央行網站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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