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17 18:19:29
每經記者 黃鑫磊 每經編輯 張海妮
9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江蘇高院”發布消息稱,今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匯鴻集團(600981,SH)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劍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劍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圖片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江蘇高院”截圖
截至今日收盤,匯鴻集團股價為2.83元/股,跌幅為1.74%。
據悉,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張劍利用擔任江蘇東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裁,匯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江蘇蘇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問題協調、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523萬余元。2014年至2018年,張劍在擔任匯鴻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董事長、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令下屬公司以合作業務的形式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累計挪用公款1266萬余元;徇私舞弊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收購相關股權或超計劃減持相關股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劍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張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 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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