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23 14:29:25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9月17日晚多氟多發布公告,公司多名董監高親屬在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并有短線交易行為。筆者認為,應強化對董監高及其親屬違規交易行為的監管。
據公告,經公司研究,本次事項的處理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包括相關董監高本次短線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繳公司,另外向投資者致歉等;經公司了解,事先董監高并不知曉其親屬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謀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項涉嫌違規疑點:一是董監高親屬在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二是董監高親屬基本都存在六個月之內既買又賣的短線交易。有的屬于在窗口期短線交易,即雙違規交易。
先談短線交易。新證券法對短線交易主體范疇有所擴大,不僅包括董監高、持股5%以上股東名下持有,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下稱直系親屬)持有,甚至包括利用他人賬戶持有。不過,新證券法對董監高兄弟姐妹賬戶持有股票,并未明文包含在董監高短線交易的賬戶之內。據此解讀,如果兄弟姐妹獨立自主投資決策,似乎可不受短線交易禁令約束。
本案多氟多公告有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就是將某個監事姐姐的交易,也作為違規短線交易披露,筆者非常認可這個處理標準,也即新證券法對短線交易的主體范疇,或許仍應進一步明確擴圍,不僅要包含直系親屬,還要包括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等),因為董監高同樣可通過控制兄弟姐妹等賬戶進行短線進出獲利。制訂更為嚴格的短線交易歸入制度,既有利于維護市場三公,也可防止董監高等過于癡迷短線炒作,不專心公司經營管理。
再談窗口期交易。證監會《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規定了董監高“窗口期”交易禁令,但對違反禁令取得的收益如何處置,未作規定。新證券法對違反“窗口期”交易禁令,仍未規定行政處罰措施?,F實中,此前有些案例是采取自罰形式,將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十上繳公司。
筆者建議未來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應該明確對違反“窗口期”交易禁令的行政處罰,以及對違規收益的處置。對于在窗口期進行短線交易的雙違規交易,應加重行政處罰。
從董監高角度而言,由于新證券法將董監高直系親屬的交易行為,也視為董監高主體的交易行為,兩方若出現反向交易行為,很容易構成短線交易;另外直系親屬誤以為自己交易行為不受短線交易法律約束,進進出出不亦樂乎,也容易單方面構成短線交易。因此董監高不僅自己要學好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還要讓直系親屬等學好弄懂;不僅要管好自己名下證券賬戶交易行為,還要管好直系親屬的證券賬戶。
從上市公司角度來看,多氟多多達4名以上董監高其親屬違規交易,說明此類問題不是個別董監高的個性問題,應該算是董監高的共性問題。
另外,董監高違規交易大多發生在7月下旬,直到9月中旬才對外披露,信披及時性也存有疑問。這些問題說明,上市公司治理有待加強,各項內控機制、運作機制有待優化,要強化董監高合規意識,防止個人行為和公司治理粗枝大葉。
再從監管部門角度來看,應時刻關注和追究內幕交易行為。新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大幅提高,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還可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而對短線交易的罰款額度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也就是說對內幕交易的處罰更為嚴厲,且內幕交易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董監高在窗口期的短線交易行為,證監會更應關注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因為其中基本符合內幕交易“行為主體為內幕人、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等各項要素,若構成內幕交易,按內幕交易追責、懲治效果或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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