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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丨公募基金“蒙面舉牌”漏洞當彌補

每日經濟新聞 2021-11-03 14:28:49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根據蘭花科創三季報,丘棟榮管理的4只基金合計持股達總股本的9.5%,這引發市場人士對公募基金“蒙面舉牌”的討論。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股份時,應在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予公告……但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此即舉牌規定,而公募基金買賣股票,正屬其中規定的例外情形。

2007年,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在相關信披指導中指出,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幾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累計達5%,是否披露,由基金公司自己選擇;鑒于基金管理公司沒有要約收購功能,不鼓勵基金公司進行此類披露,防止借披露引導市場操作股票。但一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累計達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

大額投資者持股比例達5%,散戶當然比較關注此類信息,甚至是市場的一個炒作題材。證監會不鼓勵相關情形披露,有一定合理性,有利于防止借題發揮式炒作。

不過,上述規定也似乎有諸多不合邏輯之處。首先,為什么單只公募基金持股達5%就需披露、一家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幾只基金合計持股達5%就無需披露,難道就不擔心單只公募基金借披露而引導市場炒作?

其次,為什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的幾只產品合計持股達5%就需披露,而公募基金就不同?比如,此前私募公司廣州安州管理和控制的29個產品在持有“京山輕機”等股票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時,未依法履行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被證監會處罰。

對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賦予不同政策的一個理由,或是公募基金由于有投資“雙10%”紅線的限制、并不具備收購的功能(或并不以收購或控制為目的),而私募基金管理的產品證券投資可能并不受到“雙10%”紅線的限制、具有收購的功能。但這個理由或許也站不住腳,因為在此前格力電器等案例中,公募基金同樣可提名董事、同樣可以參與上市公司治理;所謂收購功能,不就是主要體現在公司治理上面嗎。因此,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兩者或無差別對待的理由。

再從一致行動人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情形應可推定為一致行動人。幾只公募基金由一個基金經理來管理,或由同一家公募基金公司來管理,理應認定為“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情形,這幾只基金應認定為一致行動人,理應合并計算持股并履行5%舉牌信披義務。

事實上,《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明確規定,一名基金經理全權代理的任何投資公司、互惠基金、單位信托等,將推定為一致行動人。這個規定更直接明了,值得A股借鑒。

讓大額投資者及時履行舉牌信披義務,及時暴露持倉,有利于緩解信息不對稱。公募基金作為大額投資者,在現場調研時上市公司也往往高看一眼,其獲取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相比普通投資者肯定要強不少,假如公募基金公司利用所獲取的調研信息、讓旗下幾只基金聯手買入一家公司股票達到5%股份卻可秘而不宣,股民后知后覺,其中信息優勢就可能形成更大的利益差別。

讓所有投資者都及時履行5%舉牌信披義務,也有利于防止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目前一名公募基金經理可持續買入一家上市公司接近10%股份,期間無需履行任何信披義務,導致這個持續買入過程,不僅對公司股價形成較大影響,且可能有信息靈通人士跟風買入。若在持股5%時就及時履行信披義務,及時置于公眾監督之下,有利于減少上述負面效應。

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因為擔心可能發生副作用,進而針對部分主體采取特殊政策,有損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建議應該盡快彌補公募基金蒙面舉牌的制度漏洞,規定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各個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累計達5%時,也需及時履行舉牌信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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