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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批事假,員工父親病危未上班:“釘釘上遲遲不批,變相辭退我”!要求公司補償近1.8萬,法院判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1-11-15 00:01:38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應對員工的合理請假事由作出人性化的安排。若請假未履行請假手續強行離開崗位,算曠工嗎?安徽一家公司員工就這樣做了,還與公司鬧上了法庭,官司也一路打到了高院。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裁定書顯示,2017年4月14日,柏某某進入合肥XX家居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因柏某某父親病危,柏某某向公司請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批準。

2019年11月5日,柏某某再次請假至11月10日,公司未批準,2019年11月7日,公司發送微信通知柏某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2019年11月8日,公司向柏某某發送通知,要求柏某某回公司完善履行請假手續。柏某某未回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9日,柏某某父親逝世。之后也未再回公司上班。

后柏某某申請仲裁,要求裁決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7910元。

2020年4月1日,仲裁委裁決“駁回申請人柏某某全部仲裁請求”。

柏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審判決:公司在明知員工父親病重的情況下,發通知要求回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是對員工的苛求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認為,柏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請假申請未批準,2019年11月7日收到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2019年11月8日,公司在明知柏某某父親病重的情況下,發出通知要求柏某某返回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且2019年11月9日柏某某父親過世,此時,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對柏某某的苛求。故柏某某仲裁時請求解除勞動關系,視為雙方協商一致,柏某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

關于柏某某主張的公司未支付的2019年4月至10月份克扣的工資:首先,柏某某庭審時自認2019年10月的提成工資已經于2020年1月1日發放;其次,根據柏某某提交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柏某某每月實際收入遠遠高于其基本工資;故柏某某認為公司克扣其工資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針對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因柏某某2017年4月14日入職,雙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勞動關系,柏某某主張其月平均工資為5970元,根據柏某某提交的銀行流水,予以認可,故柏某某主張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7910(5970×3)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柏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910元。

公司上訴:法院認為公司發通知的行為對柏某某構成苛求,屬道德綁架用人單位

公司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柏某某表示,其不存在未履行請假手續的行為。其于2019年10月31日請假至2017的11月3日,已在釘釘上獲得批準。2019年11月5日,其因其父病危再次請假,請假時間為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7日,且按照公司的規定在釘釘上履行了請假手續,2019年的11月7日人事發微信要求其返崗,稱若不返崗視為自動離職,隨后其與公司領導語音通話時告知請假并得到同意。其按照公司發放的請假流程進行請假的,公司在釘釘上遲遲不予審批通過,不能由其承擔法律責任。其申請解除勞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因為公司經常拖欠其工資,又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空白勞動合同,又在其父2019年11月9日離世困難時刻故意不審核請假流程,變相辭退自己。

圖片來源:攝圖網

二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于2019年11月8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柏某某在其父病危期間向公司提出請假,具有正當理由。公司理應考慮柏某某所面臨的特殊情況,作出合理安排,但公司不但未予批準柏某某的請假,反而向其發送通知,催促其返回崗位工作,公司的處理確有不當。公司主張2019年11月7日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

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某發送通知,柏某某未再回公司工作,而是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均無異議,法院認定雙方于2019年11月8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柏某某主張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柏某某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公司已批準5天事假,已盡到一般道德義務,是柏某某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不過,公司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公司也給出理由稱,用人單位未批準員工事假申請不存在任何問題,發送通知要求員工返崗并履行完善請假手續屬于正常行為,公司未解除與柏某某的勞動關系。因柏某某父親生病需要陪護,公司已經批準柏某某5天事假,已經盡到一般道德義務。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經營獲取利潤,柏某某長時間請假耽誤公司的正常運轉經營,公司發送通知要求柏某某返崗并無不當。

同時,公司僅僅發送通知要求柏某某返崗,否則視為曠工,并未解除與柏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原判決認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判令公司向柏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適用錯誤。本案是柏某某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即使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柏某某申請仲裁的時間。

高院裁定:公司行為有悖民族的傳統孝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柏某某因父親病危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理由正當,且已按照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出了請假申請。公司強調經營利潤,在員工直系親屬病危時,對員工的請假申請不予批準,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有悖于民族的傳統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張其已盡到一般道德義務,不批準柏某某的事假申請并無不當,法院不能認同。

公司2019年11月7日通過微信通知柏某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結合公司在原審自認未向柏某某發放2019年10月31日后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某發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原審認定雙方協商一致,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勞動關系,并判決公司支付柏某某經濟補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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