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1-28 22:05:21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星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表示,為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群眾金融消費體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了《指導意見》,公眾可通過公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是指銀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導價或非政府定價的服務。服務項目分為支付結算類、代理業務類、風險承擔類、金融交易類、管理咨詢類等,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托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咨詢等。
《指導意見》明確了銀行服務定價方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價格,要體現質價相匹配、成本風險覆蓋、價值創造和行業競爭力等。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性質,采取或綜合采取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于外部成本定價以及其他方法。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一是定期評估和調整。銀行要評估服務項目價格標準的合理性,選取內外部項目進行同質同類比較。要根據監管政策和業務發展需要,結合服務性質確定價格審核頻率,定期評估服務價格。在評估服務價格時,要充分考慮業務模式調整、管理流程優化、技術進步等帶來的經營效率提高和成本節約因素,并體現在價格水平中。要適度減少低頻低投入服務項目收費。
二是確保實際執行價格合理。銀行服務定價要以服務質量為核心,兼顧市場競爭和客戶接受度,避免服務實際執行價格超出合理水平。對于有固定價格的服務項目,要嚴格以服務價格目錄公示的標準為上限,實際執行價格不得高于公示的價格標準。對于比例定價項目,除風險承擔類外,原則上需要設定執行價格上限值。對于協議定價項目,要明確內部執行參照標準,建立內部超限審核機制,防止濫用協議方式獲取不當利益。
三是強化定價約束。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四是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行業協會和清算結算機構要發揮積極作用,對具有廣泛影響的服務項目加強正面引導,促進市場長遠發展。
而對于一些特定服務領域,《指導意見》在政策制定上也予以支持。比如,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賬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匯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適當減免優惠;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實施差異化定價,合理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劃分客戶群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指導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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