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2-27 18:34:35
近日,證監會披露了申萬宏源證券設立資管子公司的反饋意見。該反饋意見顯示,證監會提出了6大問題需要申萬宏源證券進一步落實和回復,其中三大問題涉及管理人員。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吳永久
近日,證監會披露了申萬宏源證券設立資管子公司的反饋意見。該反饋意見顯示,證監會提出了6大問題需要申萬宏源證券進一步落實和回復,其中三大問題涉及管理人員,比如包括資管子公司擬負責QDII業務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為余文俊,但其未有直接從事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工作的經歷,需要申萬宏源證券補充說明余文俊是否符合上述任職要求。
2020年10月21日晚間,申萬宏源發布公告表示,申萬宏源證券擬出資25億元設立資管子公司。《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到,包含申萬宏源證券在內,目前至少有10家券商表示擬設立資管子公司,其中今年公告宣布的就有6家公司。另外,今年證監會已經批復核準山西證券設立資管子公司。
12月24日,證監會披露了申萬宏源證券申請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反饋意見,要求申萬宏源證券在30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問題逐項落實并提供書面回復和電子文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證監會提出的6大問題中,第一、五、六問題均涉及管理人員任職方面。具體如下:
一、《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
根據申請材料,資管子公司擬負責QDII業務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為余文俊。但余文俊2021年7月調任申萬宏源證券資產管理部QDII業務負責人,此前任職于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從事海外研究業務,未直接從事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工作。請補充說明余文俊是否符合上述任職要求,相關工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此外,請補充說明前QDII業務負責人及其符合任職要求的情況。
二、請補充說明你公司落實境內子公司組織架構規范整改,以及落實資管新規規范整改情況。
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擬設資管子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中未涵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特有的風險,如海外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操作風險等,請予以補充。
四、根據申請材料,公司已制定《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辦法》《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子公司合規管理實施細則》《申萬宏源證券信息隔離墻工作管理辦法》《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子公司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保證資管子公司獨立性,并建立防范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機制,請補充提供相關制度文本。
五、資管子公司擬任合規負責人孫兆軍在任職資格申請表中就“是否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問題,填寫為“否”,請說明孫兆軍是否符合證券公司高管任職要求。
六、前期公司僅說明資管子公司擬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將卸任在申萬宏源證券的任職,但未明確將卸任在其他關聯公司的兼職,請予以補充說明。
隨著監管框架逐漸完善,資管行業逐步邁入規范發展、競爭重塑的新階段。2020年以來券商通過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申請公募基金業務管理資格、加快大集合產品公募化改造等多種方式加大資管業務布局,資管轉型發展進一步提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到,去年以來,萬聯證券、華安證券、申萬宏源證券、國海證券、中信證券、中金公司、華創證券、中信建投、國金證券以及東興證券等均表示擬設立資管子公司,其中后6家為今年內公告宣布加入設立資管子公司陣營。另外,今年證監會已經批復核準山西證券設立資管子公司,該子公司已于11月9日成立。
就申萬宏源證券來說,2020年10月21日晚間,申萬宏源公告稱,為確保公司戰略落地,優化收入結構,推進資產管理業務轉型發展,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擬設立全資資產管理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終以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申萬宏源證券對擬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的投資總額不超過25億元人民幣。
記者注意到,申萬宏源證券資管業務多項指標位列行業前列。中證協披露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申萬宏源證券資管業務凈收入達5.26億元,位列行業第九。中基協披露數據顯示,今年三季度,申萬宏源證券私募資產管理月均規模為2798.63億元,位列行業第九;私募主動管理資產月均規模為1178.74億元,位列行業第11。
不過,就在上個月,申萬宏源證券才因資管業務違規受到警示函處罰。11月24日,上海證監局披露稱,申萬宏源證券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在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投資關聯方承銷的證券;二是未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有效隔離;三是存在對不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同類資產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未嚴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則,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在相關債券已發生實質違約的情況下未及時調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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