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2-28 14:07:34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健友股份收到江蘇證監局關于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公司董事長及董秘收到江蘇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原因包括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且未按規定披露,等等。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董監高要強化對“交易”概念理解,以免觸及法律法規紅線。
2020年8月12日,健友股份向健智聚合轉賬4000萬元,隔日即轉回。健友股份董事、董秘黃錫偉實際控制健智聚合,證監局認定前述資金往來屬關聯交易,但公司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也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另外,今年8月3日,公司在信披中稱健思信息、健禮信息合伙人之一為黃錫偉,兩家企業均是公司的關聯方;證監局認為其依據不充分,信披不準確。
應該說,健友股份兩項違規都不是太大問題。據披露,之所以轉賬4000萬元,是為了維護上市公司與該銀行合作關系;且公司管理層認為轉賬行為不屬于關聯交易的任何一種情形,沒有交易目的和交易實質。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交易”,法律規章、上市規則中似無直接定義。不過,在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1條,規定了“交易”包括11類事項,即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債務重組、簽訂許可使用協議、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本所認定的其他交易。可以說上市公司的“交易“,絕不僅局限于現實生活中以物易物、標的買賣等范疇,而是包羅萬象。
另外,在股票上市規則中還規定了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以及關聯交易的概念。關聯自然人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監高等。所謂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關聯交易包括的事項范疇,涵蓋前述“交易”事項,在此基礎上還包括“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等事項。
回過頭來,如果非要給上市公司“交易“進行定義,筆者借鑒關聯交易的定義不妨給出一個粗淺概念,那就是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可能引起標的資源產權或其它義務轉移、引發上市公司權益變動的事項,均可納入“交易”范疇。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一定體量以上的交易規定了強制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制度;而對關聯交易,由于擔心其中的利益輸送等行為,交易所更是降低了強制信披以及股東大會審議門檻,其目的就是要通過公眾股東的有效監督、維護上市公司及公眾股東的合法權益。
交易所制訂股票上市規則的原則、導向,顯然要基于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基本立場,這是維護市場三公原則、維系證券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而本案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對“交易”的理解過于狹窄,尤其基于本位觀念、未從公眾角度考慮問題,認為4000萬元轉賬資金在轉回前,公司暫時性對健智聚合的銀行密鑰進行了控制,就可防止一切風險,但從公眾角度看來,其中風險仍無處不在,誰能保證其中哪個環節不會出問題,就不會有利益輸送嫌疑?
對于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從謹慎原則出發、嚴格認定關聯方,并遵循規則要求予以披露或走股東大會審議程序,這并沒有錯,上市公司不會由此產生任何損失、只會由此受益。比如本案黃錫偉為健思信息、健禮信息的有限合伙人,若以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等為理由,將健思信息、健禮信息排除在上市公司的關聯人之外,筆者認為這值得商榷。
比如,某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企業99%份額,在企業利潤分配中也占大頭,假若上述理由行得通,那么董監高等都可參股入伙有限合伙企業,然后與上市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交易,這將引發決堤式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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