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1-10 08:16:29
每經記者 廖丹 每經編輯 陳星 何小桃
日前,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名投資者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利用信托產品賬戶超量買入公司股票,后又簽訂信托補充協議,修改單只股票買入的最高額限度。該投資者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被證監會處以40萬元罰款。
內幕信息源于董事長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2月3日,同方股份總經理黃某向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總裁吳某提出同方股份擬收購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股權。同年3月初,吳某在其科瑞天誠的辦公室向科瑞天誠董事長鄭某文匯報并溝通此次重組事項的換股方案。鄭某文對此次合作表示同意。
2017年4月21日,同方股份發布《關于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21日起停牌。5月6日,同方股份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宣布4月21日所述重大事項涉及重大資產收購,構成了重大資產重組。6月20日,同方股份發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暨繼續停牌公告》,宣布本次重組的標的資產為上海萊士不超過29.9%的股權。7月19日,同方股份與科瑞天誠、萊士中國簽署了《關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意向協議》。9月15日,同方股份發布《關于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告》,宣布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9月21日,同方股份復牌。
同方股份通過向上海萊士的大股東科瑞天誠、第二大股東萊士中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獲得上海萊士29.9%股權,屬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公開披露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情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2月3日,公開于2017年6月20日。黃某、鄭某文、吳某是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
此案被處罰的投資者叫楚軼男,與鄭某文日常聯系頻繁,關系非常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楚軼男與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系。
利用信托產品參與內幕交易
楚軼男與信托公司2017年3月2日簽訂了“聚鑫弘揚11號”信托計劃合同,認購金額為4300萬元。
合同約定,委托人指定上海巨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巨谷)作為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提供投資建議;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聘請上海巨谷作為該信托計劃投資顧問,并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證券市場投資。
“聚鑫弘揚11號”賬戶僅能使用綁定特定MAC地址的電腦進行交易,楚軼男無法直接操作“聚鑫弘揚11號”賬戶進行交易。“聚鑫弘揚11號”由上海巨谷聚鑫弘揚11號信托計劃項目負責人魏某盛負責發出投資建議指令。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7年3月9日11時41分,楚軼男通過手機主叫魏某盛,通話時長3分21秒。3月10日,“聚鑫弘揚11號”賬戶開始大量買入同方股份,直至超過信托合同約定的最大買入額。楚軼男對如何取得魏某盛的聯系電話以及與魏某盛此次通話的原因無法解釋。魏某盛稱不認識楚軼男,不記得此次通話原因,亦不記得此次通話內容。上海巨谷及魏某盛對作出買入同方股份的投資建議沒有合理解釋。
具體信息顯示,2017年3月10日-30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聚鑫弘揚11號”賬戶通過電腦下單合計買入同方股份約180萬股,成交金額約2512萬元,投資建議指令由上海巨谷魏某盛下達,交易指令由信托交易員下達。該賬戶合計買入同方股份的資金占聚鑫弘揚11號資產初始凈值的20.42%,超過聚鑫弘揚11號可購買的最大資金量。
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28日、3月1日,“聚鑫弘揚11號”賬戶將買入的同方股份全部賣出,成交金額約1958萬元,虧損約512萬元。
根據信托合同約定,投資于單只上市公司流通股(興源環境、捷成股份除外),依買入成本計算,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其中投資于興源環境、捷成股份(依市值計算)可以達至本計劃資產凈值的90%,但不得超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但在2017年4月18日,楚軼男又簽訂了一個信托補充協議,在上述條款的基礎上加入了“投資于同方股份(依市值計算)可以達至本計劃資產凈值的50%”這一內容。
除了利用信托計劃之外,楚軼男還在2017年3月17日手機下單買入同方股份約26萬股,成交金額約365萬元,由楚軼男本人手機下單操作;2017年3月21日、4月5日,全部賣出同方股份,盈利6455元。
北京監管局認為,楚軼男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鄭某文關系非常密切,楚軼男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系,利用相關信托計劃及使用本人賬戶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經合并計算,楚軼男本案內幕交易虧損,沒有違法所得。
根據楚軼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楚軼男處以40萬元罰款。
記者|廖丹 馮典?。▽嵙暎?/span>
編輯|陳星 何小桃 王嘉琦 杜波
校對|段煉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50103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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