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1-11 17:30:31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司法拍賣。若申請被法院駁回,建議當事人起訴相關過錯方,要求賠償。”
每經記者 陳榮浩 每經編輯 陳夢妤
從去年到現在,吳榮一直在為30套法拍房的事奔波。
“當時我在阿里法拍也是看中了房子價格(較低),而且標明的房子屬性其中有24套為住宅。但當我付款拿到房產證之后,房產證上顯示的屬性卻是商業,30套房均為商業屬性。”吳榮向記者說。
根據吳榮的介紹,去年3月,他在阿里法拍花了1200多萬元,買了濟南市章丘區經十東路與雙山大街交匯處一處資產包。當時該網站的介紹是,該資產包共有24套住宅以及6套商業。
記者在阿里法拍找到了吳榮所競拍的這處資產包,“競拍需知”欄列明了這30套房源的具體信息,其中24套房源確為住宅性質,6套房源為商業性質。
從披露信息看,30套房子的面積在44~193平方米不等,總價40.86萬~134.49萬元不等,折合單價6968~9286元/平方米。
吳榮向記者解釋,“當時就是因為看中了這其中的住宅價格相對較低才買的,而且當時也已經聯系到了能夠接手這些房子的買家,認為這是一個機會。于是我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了這30套房子,但沒想到付完款拿到房產證后,上面顯示的房子屬性卻均為商業,現在這些房子全砸我手里了。”
隨后吳榮先后向記者展示了當時法院從房管局調過來的房源的具體信息,顯示確有24套房屬性為住宅。
為何對外公示的房源屬性與實際情況卻不一致?
吳榮經多方了解和核實,得到的信息是,當時濟南市房管局從“章丘房產登記系統”切換為“濟南不動產登記系統”時,在數據遷移過程中出現了個別房屋用途的變化,但原始檔案中該房源的屬性仍是商業。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當事人發過來的回復函 受訪供圖
讓吳榮感到郁悶的是,這件事涉及多方,但每一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
“我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申述實際與記錄不符,申請退還這30套房子,被駁回;與天津銀行溝通,但銀行說他們的操作完全合乎流程,因為這些信息也不是他們弄錯的;找房管局溝通,房管局承認房子產權信息變化,但將其歸納為數據遷移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只是給了我一紙通知,并不實際解決問題。”
記者注意到,吳榮此次拍賣涉及阿里拍賣、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以及濟南房管局。
具體而言,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為資產處置方,阿里拍賣為信息展示方,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為阿里拍賣信息錄入方,而濟南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則為產權信息的提供方。
記者分別向上述各方致電。阿里拍賣方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阿里拍賣平臺展示的信息均為法院錄入,我們也沒有干預的權力。而根據我們的了解,這個事情其實跟法院關系不大,法院已經盡了該盡的義務,因為當時在標題中對于標的物的描述也是商業房產。根據我們所掌握的信息,房子的處置方是銀行,銀行在聯系買受人的時候可能出現了一些誤導,讓買受人覺得房子是住宅,但并未跟當事人把這個事情(房子屬性是商業)說明白。”
在該法拍房源的特別提醒第五項,記者看到了如下描述,“拍賣標的共30套房屋,24套房屋證載用途為住宅,6套房屋證載用途為商業,估價師現場勘查該30套房屋實際用途均為商業,依據評估報告證載用途住宅按實際用途商業設定。目前住宅的年限是45年,變更后以相關主管單位的結果為準。”
法拍房源“特別提醒”頁面截圖
此外,對于此處房源的特殊性,阿里拍賣方也予以證實。“這個房子確實比較特殊。根據我們了解的情況,當時錄入系統時的信息也是顯示有住宅,所以這個事其實跟法院沒啥關系,法院也只是根據實際情況錄入的,建議您這邊多向業主和銀行那邊了解信息。”
吳榮則向記者透露,當時在與天津銀行的對接過程中,對方并未向其表述過該房源均為商業性質,當時的說法就是“24套住宅,6套商業,6套商業為底商”。
吳先生認為,是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隱瞞了事實真相誤導了自己,再加上房管局的錯誤錄入,才導致了現在的結果。
隨后記者撥通了當時與吳榮對接的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某呂姓總經理的電話,在記者表明身份以及采訪事由后,對方以暫不接受媒體采訪,以及將繼續與當事人保持溝通為由掛斷了電話。
截至發稿,記者暫未從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和濟南房管局獲取到關于該事件的進一步具體信息。
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稱,具體事項可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咨詢,并向記者透露了電話,記者多次撥通該電話號碼,但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記者通過郵件形式向濟南房管局了解該事件的具體情況,但截至發稿依然未獲回應。
那么問題來了,像這種在實操過程中涉及多方的案例,該如何進行責任判定,當事人有沒有可能完成退房?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付永生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司法拍賣。若申請被法院駁回,建議當事人起訴相關過錯方,要求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法院應當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并予以說明。第31條規定,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
付永生律師稱,“如果法院駁回了當事人的撤銷拍賣申請,當事人可以考慮起訴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過錯方,要求賠償。”
該律師事務所另一位律師邱平也給出了相關建議。“在司法拍賣中,很多買受人并非專業人士,加上公開不充分、信息不對稱,經常出現本以為撿便宜實際上掉坑里的情形。法院和拍賣網站要加強審核,充分披露相關信息。”
(應受訪者要求,吳榮為化名)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1696359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