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4-01 20:57:19
◎本次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改事項包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范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旭
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4月1日,中國銀保監會就《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決定》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項包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范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具體來看,對于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準入門檻,《征求意見稿》刪去了相關條件中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
在銀行發行債券審批方面,《征求意見稿》顯示,商業銀行(包括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如在24個月內再次提交額度申請,則原有剩余額度失效,以最新批準額度為準。
批籌機構及分支方面,將《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一級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二級分行,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外國銀行分行的關閉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銀保監會表示,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決定》并適時發布實施。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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