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4-12 22:17:02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科創板新股普源精電上市首日大跌34.66%,有新股中簽投資者投訴其開戶券商,本來其中簽后不愿繳款,但在新股繳款日前一日券商就將投資者資金提前凍結,新股破發后導致投資者大幅虧損。筆者認為,各市場主體都應依法依規運作,不宜越權而為。
根據上交所、中國結算《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應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后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等網上申購。
中簽投資者按約履行新股中簽資金交收義務,對于維護新股發行正常秩序,具有相當意義。但也無需過分放大網上中簽投資者的資金交收義務,中簽后不繳納相應股款,或許也并非什么違法違規行為。《細則》只屬于行業規定,不是法律法規,且其中也等于明確,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內,最起碼擁有兩次違約不足額繳款的權利,且無需為此承擔什么后果。
在筆者看來,本案中如果此前該投資者與開戶券商簽署了中簽提前凍結資金,以防新股棄購違約的協議,那么券商提前凍結資金是可以的,否則就有擅自為投資者做主,有越權的嫌疑。
一是投資者本就擁有在12個月內兩次中簽而不足額繳款的權利,這應視為投資者打新中簽的反悔權,投資者可以合理利用這個權利。二是即便半年內不允許打新,這個后果也并非有多么可怕,無需開戶券商為投資者作出取舍。
注冊制要求市場主體各歸其位、各盡其責。對投資者而言,在市場中本就處于偏弱勢地位,任何主體都不宜在法律法規之外再強加給投資者額外的義務或責任。一些市場主體擅自越權,強加給投資者額外義務,可能導致投資者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為此就可能產生侵權責任。
事實上,有些券商與投資者簽署協議可以提前凍結中簽認購資金,但即便凍結,如果投資者非要使用資金,也可以在APP上自行解凍,即仍可行使中簽棄購權,這種做法無疑是比較人性的,也是比較正確的。
在當前疲弱的行情下,一些發行人、承銷商利用部分投資者對新股的盲目追捧熱情,高價發行圈錢,打新投資者頻頻套牢。面對新股高價發行、上市后頻頻破發,開戶券商理應充分尊重網上投資者中簽棄購的反悔權,這其實也有利于對新股發行市場形成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這或將倒逼發行人等不敢盲目過高要價。既有利于改變投資者較為弱勢的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發行人和承銷商的權利,有利于維護各方主體的權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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