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4-15 00:26:17
◎將查處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行為列入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點。
◎假如網絡紅人、知名博主、帶貨主播等開展直播營銷時,涉及代言醫美產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時,如果違法造成消費者損害,要承擔連帶責任。
每經記者 李明明 每經編輯 陳星
4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專題新聞發布會。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一級巡視員楊洪豐在發布會上表示,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將嚴厲打擊醫美市場虛假宣傳、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列為整治重點之一,查辦了一批醫美市場不正當競爭案件,著力規范醫美市場競爭秩序。
據了解,2021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8563件,罰沒金額5.73億元,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中,涉及醫美領域虛假宣傳案件103件,罰沒金額598萬元。
消費者應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海放、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鐘濠洋。
楊洪豐介紹,2021年10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布了10起醫美市場典型不正當競爭案件,涉及虛假宣傳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虛假宣傳醫美產品功效、服務療效,通過“刷單炒信”、直播等方式虛假宣傳等多種行為類型。通過案例曝光,發揮以案釋法的警示震懾作用,提醒廣大醫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提高辨識力和自我防護能力。
姚海放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醫美市場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為欺詐和誤導性宣傳兩種。前者是具有欺騙的主觀意圖而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后者則是在宣傳中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和誤導性。由于導致醫美損害的原因比較復雜,既可能是美容技術的原因,也可能是消費者個體方面的原因,所以要證明醫美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困難。消費者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宣傳,同時,應當保留醫美消費的證據,以便在維權時使用。保留證據的方式既可以是留存各種宣傳資料和書面合同,也可以經過對方同意而采用手機等設備進行錄音錄像。“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有了證據就可以去消協、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同時,消費者去做醫美時也要謹慎,要先檢查醫美機構是否正規、使用的產品是否有相應的生產許可或標明廠商,以及在進行大額消費如預存卡服務時要小心,因為現在預存卡消費遭遇‘跑路’的情況比較多。”姚海放提醒。
鐘濠洋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醫美行業虛假宣傳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
遭遇醫美虛假宣傳,消費者如何維權?應向誰要求賠償?鐘濠洋介紹,消費者首先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請求幫助維權。其次可以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理,相關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再次,可以申請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由于涉嫌違反廣告法和不正當競爭,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罰款。最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賠償問題上,消費者可以向廣告主,即醫美機構訴求。同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鐘濠洋說。
楊洪豐介紹,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將查處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行為列入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點。針對目前醫美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鐵拳”行動中,市場監管部門將重點查處以下九類違法行為:
一是醫療美容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與通過店堂、微信公眾號、網站等發布有關美容效果承諾不一致的行為。二是通過虛構、夸大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的行為。
三是通過虛假案例、虛構診療前后對比圖等方式,對醫療美容效果或產品功效作虛假、夸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的行為。四是聘請網絡紅人、知名博主、帶貨主播等開展直播營銷,直播中利用話術進行虛假商業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的行為。
五是通過“刷單炒信”等方式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的行為。六是利用“軟文”、“種草筆記”、編造醫美日記等形式進行虛假營銷,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的行為。
七是未經授權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醫院的名稱、字號或簡稱等,引人誤認為是知名醫院的商品,或與知名醫院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八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醫療美容服務機構商業標識、字號或簡稱等,引人誤認為是該機構商品或者與該機構存在特定關聯的行為。九是擅自使用他人有較高知名度或影響力醫療美容服務平臺名稱、APP標識裝潢、域名主體部分、網頁內容等,引人誤認為是該平臺或者與該平臺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
姚海放表示,《廣告法》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假如網絡紅人、知名博主、帶貨主播等開展直播營銷時,涉及代言醫美產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時,如果違法造成消費者損害,要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有權對其索賠。而消費者想要發起對電商平臺索賠的話,需要首先證明電商平臺明知網紅在作虛假宣傳卻沒有及時制止。
“同時,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姚海放補充。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記者 張玉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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