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6-15 22:56:38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熊蔚園
據報道,5月深交所針對創業板35家首發項目的20家承銷商采取出具《問詢函》的工作措施,結合投資價值報告盈利預測實現情況,問詢關注投資價值報告出具程序及預測審慎合理性。筆者認為,要引導各方秉承合理審慎原則,推動新股發行定價更為合理。
由于注冊制新股普遍具有新產業、新業態等特點,目前詢價機構基本上以承銷商出具的新股投資價值報告作為報價參考。但部分承銷商在定價環節中未發揮專業的估值定價作用,甚至有承銷機構投資價值報告存在惡意抬高價格的嫌疑,承銷商偏向于聽取發行人意見,給出的報價存在一定水分。
事實上,2021年證券業協會《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對投資價值報告有系統規定,比如要求投資價值報告撰寫應當遵守獨立、審慎、客觀原則,證券分析師撰寫投資價值報告應當基于合理的數據基礎和事實依據,審慎提出研究結論,分析與結論應當保持邏輯一致性;投資價值報告使用的參數和估值方法應當客觀、專業等。
投資價值報告是否真實反映發行人股票價值,證券分析師的分析水平高低只是一方面。另外就是利益可能決定腦袋,投資價值報告得出的估值虛高,或讓保薦機構、承銷商(主承銷商一般由保薦機構擔任)獲得更多保薦承銷等收入,那么承銷商的投資價值報告就有了偏向于發行人的動機,只要適當調整相關參數或預測盈利時稍微樂觀一點等,就可將估值調高。
對于承銷商違反《規范》規定的,證券業協會可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涉嫌違法違規,可移交證監會、交易所等有關部門處理,甚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認定撰寫投資價值報告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許比較困難,業績預測、相關參數設置等各種差之毫厘的地方綜合起來,股票估值就可能謬之千里,而差之毫厘又怎好認定為違法違規?
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從調整利益關聯的角度出發。事實上,注冊制下規定了保薦機構的跟投機制,這個機制讓保薦機構的利益與公眾投資者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綁定,由此其立場可能更為中立。科創板保薦機構子公司跟投數量是根據發行人首發規模分檔確定,名義上跟投比例分別為2%、3%、4%、5%,比如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4000萬元。創業板規定基本與此類似,只是跟投僅限于“未盈利企業、紅籌企業”等四類企業,并未實現全覆蓋。
上述跟投機制產生的作用還并不十分明顯,由于限定了跟投金額上限,實際跟投比例可能并未達到2%,且2%等較低的跟投比例產生的利益綁定作用也較為有限,尤其是對于創業板實現盈利等情況的發行人,并不強制要求保薦機構跟投,與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綁定機制更無從談起。
筆者建議,應強化保薦機構與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綁定,對注冊制下所有發行人,規定保薦機構的跟投比例一律為公開發行規模的5%,鎖定期24個月。同時,要防止發行人與保薦機構簽署抽屜協議,由發行人負擔保薦機構跟投股票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這將導致保薦機構與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綁定效力化為烏有。
當然,在詢價制度中,詢價機構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發行人最后發行定價需綜合考慮詢價結果得出,新股發行定價是否公允,與網下詢價機構的出價也有很大關聯。
現在越來越多新產業、新業態企業上市,詢價機構也要與時俱進加強學習,提高對行業的認知和對股票定價的專業能力,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審慎報價,杜絕合謀報價、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否則,若詢價出價一律以IPO投資價值報告中的估值為準或者被不當利益關聯所左右,那詢價機構的存在又有何價值?詢價制度就可能成為空中樓閣。
總之,要推動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合理化,有關各方都要各負其責。保薦機構承銷商要更具中立性,要一手托兩家(發行人和公眾投資者)、防止過度偏向發行人,IPO投資價值報告必須依法依規合理審慎撰寫。詢價機構也必須承擔自己應負責任,合理審慎報價。公眾投資者本著為自己負責態度,不應盲目跟風、不迷信新股不敗,應在擁有一定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謹慎參與新股網上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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