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6-22 23:39:59
◎《規定》明確,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干部。
◎《規定》明確,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
每經記者 李可愚 每經編輯 陳旭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指出,加強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重要舉措。
相較此前對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行為的規定,最新發布的《規定》有哪些新提法和亮點?《規定》印發又將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曾發布《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此后中央又多次就這一問題下發相關規定。
比如,2001年中紀委印發的《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指出,已經從事有關規定中提及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或者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本規定發布后,再從事上述活動的,對領導干部本人以違紀論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相較于此前的有關規定,此次發布的《規定》顯著擴大了監管對象。
《規定》明確,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干部。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分析,從《規定》有關內容看,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將“領導干部子女的配偶”納入監管的適用對象。
他表示,之前的一系列規定,一般都強調對“領導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的監管,此次對監管對象的擴大可以說是一大亮點,有關規定由此也更加具體、規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規定》還對禁業要求作出進一步細化。
2001年的有關規定明確,省、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不準從事房地產、廣告、律師、娛樂業及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營活動。
而此次發布的《規定》明確,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
《規定》還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于其他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在《規定》中還出現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表述,這也引發市場高度關注。有分析稱,這是歷史上首次將私募股權投資及從業納入領導干部的禁業要求之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資產配置類私募基金、其他類私募基金。對于上述表述的意義,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分析,從過去幾年的經驗看,我們在金融反腐方面發現了不少案例,其中有一部分涉及領導干部親屬利用其“權力光環”出現公權私用或者貪污腐敗的情況,數額相當巨大。因此,有關規定很有必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后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
對領導干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發現有關經商辦企業違反禁業規定的,責令領導干部作出說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并視情況給予領導干部相應處理處分。
其中,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干部,結合干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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