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12 08:57:43
◎本月初,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剛剛公布了南京銀行、金元順安基金和銀河金匯與恒泰證券的二審判決書,恒泰證券需賠償前述3家機構認購本金和收益損失,共計2.96億元。而近日,內蒙古證監局發布了對3名人員的處罰,再次指向了恒泰證券旗下的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肖芮冬
近日,內蒙古證監局發布了對3名人員的處罰,均指向恒泰證券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此外,7月初,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南京銀行、金元順安基金和銀河金匯與恒泰證券的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即恒泰證券要賠償3家機構共計2.96億元。
內蒙古證監局披露信息顯示,經查,恒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慶匯租賃一期ABS)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內部質量控制不嚴,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
鄧浩作為恒泰證券時任分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鄧浩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呂浩辰作為項目具體經辦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此外,張金華作為項目質控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本次內蒙古證監局并未對恒泰證券進行相應處罰,但實際上,早在2019年4月,恒泰證券就已經因慶匯租賃一期ABS受到了遼寧證監局的警示函處罰。2019年4月,遼寧證監局稱,恒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即存在部分盡職調查過程未嚴格執行程序,部分訪談未制作訪談記錄,盡職調查底稿訪談記錄不完整,部分訪談僅有錄音、未經被訪談人簽字等問題。
另外,除了恒泰證券外,遼寧證監局當時還對慶匯租賃一期ABS的其他相關責任方也進行了出具警示函的處罰,包括原始權益人慶匯租賃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
7月初,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南京銀行、金元順安基金和銀河金匯與恒泰證券的二審判決書,恒泰證券均敗訴,而這是與慶匯租賃一期ABS有關。
2015年10月,慶匯租賃公司與鴻元石化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回租)》顯示,鴻元石化公司將其合法擁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轉讓給慶匯租賃公司,再由慶匯租賃公司出租給鴻元石化公司;租賃期限36個月,租賃本金為5億元,年租賃利率為8.5%。
鴻元石化公司以其與中石油蘭州分公司采購協議項下的應付賬款提供質押擔保。慶匯租賃公司則將上述租金請求權和其他權力及其附屬擔保權益轉讓給恒泰證券,由恒泰證券設立“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證券。
2015年12月,恒泰證券作為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出具《計劃說明書》。2016年1月慶匯租賃一期ABS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后由于承租人鴻元石化公司出現風險事件,慶匯租賃一期ABS優先級本息未按時足額兌付,該項目提前終止,于是也就發生了訴訟事件。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南京銀行的投資本金損失為1億元,收益損失為220.48萬元;銀河金匯本金損失6000萬元,收益損失132.29萬元;金元順安基金投資本金損失為1.3億元,收益損失為286.62萬元。恒泰證券需賠償上述機構認購本金和收益損失,共計2.96億元,
對于一審法院的認定,恒泰證券不服,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法院也強調,恒泰證券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過錯。盡管恒泰證券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盡盡職調查職責,但其所提交的絕大部分證據來源于與相關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密切牽連的慶匯租賃公司、鴻元石化公司,另一部分證據來源于相關中介機構或者為恒泰證券公司單方制作,無一證據系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出具或者直接得到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認可的證據,故恒泰證券至今不能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恒泰證券向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的事實。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_50057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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