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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電話錄音、短信等作為家暴證據

2022-07-15 10:40:14

每經AI快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央視新聞)

責編 張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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