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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來了!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家暴的借口!剛剛,最高法明確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15 11:21:38

每經編輯 杜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共13條,《規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規定》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57611

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共13條,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二)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范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審判實踐中亟待明確的。《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五)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踐踏,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范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規定》還對參照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的具體人員范圍、人身安全保護令與離婚訴訟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圖片來源:攝圖網-401020078

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預防和制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其健康成長,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體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種是目睹家庭暴力。兩種情形都會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會受到很大損害,甚至產生“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為預防和制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重磅出擊,打出了一套“組合拳”。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公安部等六部委聯合出臺《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其中強調了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具體包括細化相關主體強制報告義務,明確未成年人作證可以不出庭,詢問未成年人時要提供適宜的場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問詢方式,注重保護其隱私和安全等。《規定》主要解決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這樣有助于依法準確認定并及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

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等可作為證據

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根據我們調研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上述證據并不是很容易獲得。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沒有得到支持。為此,我們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此外,對證明標準問題,《規定》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規定》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保障人民群眾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

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實踐中,被申請人對自己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提出各種辯解。以對方“有錯在先”為由為自己的行為尋找借口,甚至借機通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之一。這里我們要特別強調一個觀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種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了糾正這種錯誤認識,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要堅決予以抵制和打擊。當然,像您提到的,如果一方存在出軌等過錯的,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再比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一方存在與他人同居等重大過錯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要特別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涵養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真正讓家成為遮風擋雨的港灣,而不是暴風雨的源頭。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5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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