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20 22:32:34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特發信息(SZ000070,股價6.67元,市值56.33億元)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深圳證監局警示函,原因是公司4月30日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追溯調整2015至2020年度財務報表,上述更正事項反映這些年的年度報告中相關財務數據信息披露不準確。
特發信息之所以追溯調整財報,與2015年并購特發東智(并購前名稱為深圳東志)有關,標的資產在收購前后實施了財務造假。陳傳榮是收購前深圳東志的實控人,因涉嫌合同詐騙一案,7月18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特發東智主要造假行為,包括并購前多計凈資產,2015年11月30日前其多計凈資產3.46億元;并購后特發東智少計客售物料成本,并購日后至2020年末累計少計采購金額1.05億元。
深圳東志的交易價格并不貴,只有1.9億元,且交易對手對2015年至2017年的凈利潤作出了承諾,分別不低于3750萬元、4688萬元、5860萬元。陳傳榮還就2018年至2020年的業績單獨作出補充承諾,均不低于5860萬元。實際上,深圳東志2019、2020年扣非歸母凈利潤分別為2051.278萬元、-3.61億元,未完成業績承諾;截至2021年3月31日,陳傳榮已支付1.2億元業績承諾補償款,剩余業績承諾補償款7000萬元尚未償付。
看似特發信息獲得了不少業績補償,然而這些補償遠遠小于特發東智資產減值帶來的損失。2021年特發東智計提大額資產減值,使得特發信息凈利潤從前一年的盈利轉為大幅虧損6億元。從交易對手角度來看,如果一個巨額負資產的公司賣出了1.9億元,這個交易實際上已大賺數億元,支付部分業績承諾補償款后仍有賺頭。
交易對手對并購標的造假,如果涉嫌犯罪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上市公司也要積極向交易對手追討損失。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此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離不開中介機構的支持,需要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重組出具意見,應當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并購受騙,標的資產不實或造假,中介機構也應承擔失察之責,上市公司可根據聘請協議,追回中介費用,在難以向交易對手追討損失時,甚至可向中介機構追討部分損失。
上市公司董監高對并購重組尤其是重大重組,理應高度重視并切實負起責任。2020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上市公司全體董監高應當公開承諾,保證重大重組的信息披露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陳述。若構成虛假陳述,證監部門可依法追究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對虛假陳述應負的行政責任。
近年來,證監會持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對并購重組等市場行為的行政干預逐漸減少,證監會審核通過并購重組預案,并不表明其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就有保障。上市公司重大重組需按市場經濟原則自主決策,其成功與否對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影響巨大,上市公司董監高為了自己和股東利益,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以免上當受騙。
買的不如賣的精,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總可能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坑,交易對手可能并不老實,即便有中介機構核查把關,也難確保重組信息披露資料就一定完全真實。為控制和防范并購重組風險,建議上市公司要完善并購資金款項的支付方式,并購款項不宜一次性交付給交易對手,而應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聘請中介機構的協議中,要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約定若并購標的資產不實,相關中介機構需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總之,資產重組并非做大做強上市公司的靈丹妙藥,搞不好就是一個資產黑洞或包袱。上市公司要發展壯大,并購重組只是一個助力,根本上還是應該回到做大做強主業、推動公司精細化管理、推動公司治理水平逐漸邁上新水平的道路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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