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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國內醫藥行業的MAH制度:試行六年,還有哪些問題亟待解決?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27 15:14:55

◎原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朱志泉提到,從近幾年醫藥行業的發展狀況來看,最先受益于MAH制度的還是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為主,具有上市許可持有人資格的企業,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可以起到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規模化生產的作用。“未來,MAH制度的影響還將向研發端延伸,進一步推動藥品的研發創新。”

◎嚴格來說,MAH制度直到目前仍是“試行”的狀態,在委托生產中的質量管理體系、跨區域藥品監管機構監管銜接等方面,很多政策上的不協調亟待調整。

每經記者 許立波    每經編輯 張海妮    

和澤醫藥董事長倪晟。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MAH制度全稱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從2016年開始試行,至今已走過了六個年頭。

7月22日,在杭州舉辦的第一屆國際MAH合作與創新高峰論壇期間,和澤醫藥董事長兼總經理倪晟在接受包括每日經濟新聞在內的媒體采訪時表示,MAH制度給醫藥行業帶來了三方面變化:一是激發了創新型藥企的研發動力;二是改善了行業產能過剩的情況、降低營運成本;三是促進藥品批準文號的流通。“在MAH制度下,此前大量的閑置批準文號得以流通起來,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價值。”

在業內人士看來,MAH制度是一場觸及生物醫藥行業本質的變革,在這一制度下,創新藥企的研發熱情被進一步調動,外包需求的猛增也讓CXO行業嘗到了甜頭。

MAH制度將進一步推動藥品的研發創新

根據論壇主辦方提供的數據,目前國內已獲批的藥品生產許可純B證598家,作為最早試點MAH制度的10個省份,浙江獲批的藥品生產許可B證數量排在全國前列。

原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朱志泉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浙江的實施情況來看,在MAH制度實施之前,藥品實行的是批準文號與生產企業“捆綁式”的注冊模式,藥品從研發到獲取批號需要巨額投入和較長的周期,藥品審評審批時間又很長,很多先進生產能力只能閑置,抑制了創新,浪費了資源。從2015年開始試點MAH制度后,實行了“松綁式”的審批,把生產審批和注冊上市審批分開,有利于優化醫藥行業的資源配置,不僅使生產型企業規模化程度提高,也激發了CRO企業的創新活力。

朱志泉還提到,從近幾年醫藥行業的發展狀況來看,最先受益于MAH制度的還是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為主,具有上市許可持有人資格的企業,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可以起到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規模化生產的作用。“未來,MAH制度的影響還將向研發端延伸,進一步推動藥品的研發創新。”

MAH制度的核心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和風險的管控。博銳生物副總裁金如忠認為,“藥品的全生命周期從臨床前研究開始,到生產、上市、銷售,包括后面的不良反應監控等。藥物的質量控制應該從最早期的研發設計環節做起,增加對產品設計和過程設計的理解,控制和減少產品的差異性和缺陷,這樣才能保證藥品安全、質量可控。”

另一方面,金如忠認為,對藥企來說,需要通過一整套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對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中影響產品質量的所有因素進行管理,包括對受托方的監管,包括藥物警戒,從而對產品的質量提供全面有效的保證,實施藥品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

MAH制度下的分段委托:企業呼聲大但放開仍有風險

嚴格來說,MAH制度直到目前仍是“試行”的狀態,在委托生產中的質量管理體系、跨區域藥品監管機構監管銜接等方面,很多政策上的不協調亟待調整。

倪晟認為,MAH制度實施過程中仍然面臨多方面挑戰:“第一個挑戰是對藥品監管機構的挑戰;第二個是對MAH持有人的監督,在MAH制度下,社會資本、研發機構等主體都嘗試自持藥品批準文號,再和生產加工企業去對接,藥品質量、用藥風險把控等方面都需要監督;第三個是對受托企業的挑戰,如何協調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需求,也是一個挑戰。”

據記者了解,現行MAH制度下,國內在多點委托和分段委托上仍存在困難,相關企業對填補這一制度缺漏的呼聲極大。尤其對于部分構成較為復雜的藥物,如抗體偶聯藥物(ADC),其制劑中的細胞毒藥物和裸抗分屬高活性小分子和大分子,兩者生產均有其特殊性,很難在同一家生產企業中實現。

對此,藥明生物(HK02269,股價77.70港元,市值3312.76億港元)控股子公司藥明合聯CEO李錦才表示:“的確ADC藥物生產相對比較特殊,它不像大分子或者是小分子的生產都在一家企業、一個廠區內完成。ADC藥物一般涉及多個不同的生產廠房或者是多個不同的生產場地,更多體現為分段生產,或者說由不同的企業去完成ADC藥物的全鏈條布局。”

李錦才指出,盡管現行MAH制度下對分段委托尚無清晰的政策指導,但他也期待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業內的多方溝通和探討,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得到解決。

參會期間,中國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執行院長邵蓉也談到了分段委托的問題,她認為,臨床急需的藥品如新冠疫苗,或者是需要特殊設備、特殊工藝的,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可以分段。但她同時也強調,分段委托存在兩大風險:一是技術上的風險,假如在生產某一個中間產品時出現停滯、換場地、換設備等情況,就可能帶來一些問題,SOP操作過程中越復雜,出風險的概率越大;二是委托生產一旦分段,就面臨決策者、監管者風險不能有效厘清的問題,“如果這兩個風險不能有效地厘清,分段委托短時間內還是只會逐步(松綁),不會一致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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