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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出現問題 兩家上市公司股東同日致歉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27 22:22:32

每經記者 程雅    每經編輯 張海妮    

7月26日晚,弘訊科技(SH603015,股價8.72元,市值35.25億元)披露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RED FACTOR LIMITED(以下簡稱RED)于2021年9月8日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達到5.02%,因此補充披露此前減持計劃。

弘訊科技表示,公司控股股東RED及一致行動人寧波幫幫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幫幫忙)對本次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的行為進行了深刻檢討,就本次行為向公司及廣大投資者造成負面影響表示誠摯的歉意。

10個月后補充披露減持

權益變動前,弘訊科技控股股東RED持有上市公司2.4億股股份,持股比例為59.97%,其一致行動人幫幫忙未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此次權益變動開始于2019年5月,RED多次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2021年9月8日,RED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達到了5.02%。

在權益變動期間,RED還分別于2020年9月、2021年6月兩次向其間接全資子公司(即一致行動人幫幫忙)協議轉讓6000萬股上市公司股份。

權益變動后,RED持有上市公司1.62億股股份,幫幫忙持有6000萬股股份,合計持有股份數為2.22億股股份,合計持股比例下降至54.95%。

而此次權益變動發生日為2021年9月8日,距今已超過10個月。在這之后,RED及一致行動人幫幫忙還曾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RED及一致行動人幫幫忙合計持有上市公司2.17億股股份,持股比例為53.71%。其中,RED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1億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39.86%;一致行動人幫幫忙持有5595.79萬股,持股比例為13.84%。

弘訊科技表示,本次權益變動是補充披露此前已完成的減持計劃,不會導致控股股東、實控人的變化。而RED及其一致行動人幫幫忙也就此事向上市公司及投資者致歉。

7月2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弘訊科技,對方工作人員表示,此前已披露了相應的減持計劃、減持進展及減持結果,只是未曾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此次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系公司自查時發現了股東減持已超過5%的問題,公司已主動報告給交易所,并補充披露了權益變動情況。

“每次減持其實都是按照減持新規的相關公告做的,只是說這么多年下來的累計的變動,大家的理解會有一些偏差,會不一致。然后大家在討論、在自查的時候發現,原來這樣子的累計是要做簡權(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所以發現了,再作了一個補充。”該工作人員接著表示,由于公司的股本一直在發生變化,持股的變動是按照上市前及上市后的持股比例來進行計算的,并不是按照每次減持的結果累加進行,即使是被動稀釋導致的變化超過5%,也算權益發生變動,大家對細節的理解產生了偏差。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7月27日通過微信表示,信息披露應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該公司10個月后才披露其股份變動超過5%的信息,已涉嫌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江山股份股東提前減持

值得一提的是,7月26日晚,江山股份(SH600389,股價59.67元,市值182.21億元)也發布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四川省樂山市福華作物保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華科技)因操作失誤,較減持計劃提前減持,因此致歉。

據悉,福華科技于7月5日披露了減持計劃,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于2022年7月27日到2023年1月26日合計減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610.73萬股,即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

由于誤算操作時間,福華科技于7月25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股份16.91萬股,較減持計劃提前2個交易日實施了減持,違反了相關規定。

江山股份表示,根據福華科技函告,本次提前減持行為系股東福華科技誤操作所致,不存在主觀違規的情形。誤操作行為發生后,福華科技對此進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

福華科技表示:后續將組織相關人員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增強操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合規意識。同時,福華科技還將加強對證券賬戶的管理、謹慎操作,嚴格履行減持計劃的要求,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福華科技對上述誤操作行為給上市公司及資本市場帶來的負面影響向上市公司及廣大投資者誠摯致歉。

此外,江山股份披露了權益變動的公告,4月19日至7月25日,福華科技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總股本增加導致持股比例被動稀釋等權益變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從19.67%減少至14.67%,累計變動比例達5%。

7月2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相關問題致電江山股份,但電話未獲接聽。

對于上述事項,王智斌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第84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對于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進行了不完全列舉,公司重要股東違背公開承諾的,亦應適用該條款。

王智斌認為,減持計劃應視為公司重要股東作出的公開承諾。如果該股東未能按照減持計劃進行股份減持,應視為該股東違背公開承諾,此時,受損投資者有權要求該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在操作層面,由于欠缺進一步具體規定,投資者個人很難完成其損失與違背承諾之間因果關系的舉證。投資者期待最高院盡快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使證券法84條能夠真正成為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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