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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涓:平臺經濟治理關鍵靠“自治”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31 21:41:42

江小涓提到,數字秩序已然對所有秩序帶來形態改變,相對應之下,傳統社會管理將被超越,新的數字社會治理模式需要被架構起來。在平臺經濟下,依靠外在監管者,難以應對平臺治理的需求。基于此,平臺自治將是平臺治理的關鍵。

每經記者 楊棄非    每經編輯 楊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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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500747835

平臺經濟被認為已步入“強監管時代”。自2021年年初以來,平臺經濟反壟斷的監管重錘接連落地,多家大型企業因強迫實施“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被行政處罰,也由此,外界形容去年為平臺經濟“反壟斷大年”。

與此同時,外界也注意到,對于平臺經濟的壟斷問題,并沒有簡單地一“拆”了事。全國人大常委、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會長、中國社科院大學教授江小涓分析幾次處罰結果時指出,現在并沒有單純因為一個平臺“大”的問題而處罰,通常是考慮到其他問題,比如同業經營者的合并行為、自我優待等,處罰的每一項都是“有點講究”的。

事實上,由于數字經濟的特殊性,監管難題在平臺經濟發展中并不少見。在今日(7月31日)出席由北大國發院舉行的“平臺經濟創新與治理”研討會暨《平臺經濟:創新、治理與繁榮》發布會時,江小涓提到,數字秩序已然對所有秩序帶來形態改變,相對應之下,傳統社會管理將被超越,新的數字社會治理模式需要被架構起來。

她認為,在平臺經濟下,依靠外在監管者,難以應對平臺治理的需求。基于此,平臺自治將是平臺治理的關鍵。

數字經濟改變政府和市場邊界

上世紀90年代,印第安納大學政治理論與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埃莉諾·奧斯特羅姆與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夫婦,在面對環境污染等公共議題時,提出一種多中心治理的思路。他們認為,公共事務的治理應該擺脫市場或政府“單中心”的治理方式,建立政府、市場、社會三維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以應對市場、政府失靈問題。

在分析數字經濟治理問題時,江小涓重新提及這一理論。據她分析,其在政府、市場治理之間增加的“自主治理”,恰好在數字時代下成為了一種重要的治理工具。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令自主治理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以環境污染議題為例,在奧斯特羅姆時期,當公共池子較大時,個體排放引發的各方得失難以計量。但現在的技術已經能夠實現足跡追蹤,使得自主治理有了更強有力的數據武器。

而這些數據資源,也從過去主要由政府獨占,來到平臺企業手中。

江小涓展示了一組“挖掘機指數”。由于三大平臺連接了全國85%以上大型工程機械,通過挖掘機、混凝土攪拌站、汽車起重機、攪拌車等不同機械作業時長,能推斷出項目的開工進展,甚至由大、中、小型挖掘機的作業時長,還能了解哪類項目正在開工。這比起過去由政府自下而上統計的投資數據,能夠更為直觀和準確地顯示投資項目的情況。

“這意味著,政府原有的信息優勢和外部性優勢,變成了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而非前提條件。”江小涓說。

當數字經濟改變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治理的主體開始下移。而平臺經濟作為新技術新模式所帶來的新問題,進一步降低了傳統政府和市場治理的有效性。

她總結了平臺監管面臨的4方面難點。第一,由于平臺經濟已經滲透進日常生活,無法簡單“關停”來治理,“大而管不了”;第二,新企業、新產品更新速度比過去增長數倍,“快而跟不上”;第三,平臺投資項目數量多且往往跨行跨界,“深而穿不透”;第四,在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下,“新而看不懂”。

對治理的需求也更為多元化。江小涓提到,新興短視頻平臺治理,不僅全球沒有先例,且不同平臺之間的邏輯也不盡相同,商業模式、盈利模式和違規風險點也存在差異。

在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調整下,一種新的結構正在醞釀。在她看來,這已經超過了監管部門數字化賦能的范疇,一種全新的數字化治理體系需要被構建出來。

平臺存在內在的治理壓力

事實上,平臺已率先一步探索自主治理。

據江小涓回憶,如今的幾個大型購物平臺都是在1995年之后幾年時間內誕生的,而有關平臺監管的第一部法規直到2009年才出現。長達十年左右缺少監管的“裸奔”狀態下,消費者是如何放心使用平臺進行消費的?平臺自治成為填補“空白”的重要方式。

一個原因是,平臺存在內在的治理壓力。她分析指出,平臺要處理的糾紛和問題數量巨大,一旦處置遲緩,損失難以估量,而如果長期存在平臺秩序不可信的問題,還會影響平臺的深遠發展。基于此,平臺不得不承擔起協調和監管職能,制定守則、標準、規則、程序等,成為產業圈中的“有形之手”。

以購物平臺為例,消費者既是購買方,又是數據提供方,比線下商場而言,消費者具有雙倍重要性。而平臺不見面的交易方式沖擊著傳統消費習慣,對買賣雙方信用要求更高,要讓平臺經濟良性運作,平臺理應站出來,以有效監管搭建其二者橋梁。

當然,平臺監管也并非總是有效。去年,多個平臺出現的“大數據殺熟”問題,讓平臺自主監管“蒙灰”,外賣、快遞平臺的“算法陷阱”更讓新職業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政府應如何監管?這個問題仍需謹慎作答。

對于“二選一”壟斷問題,江小涓提出了一種思考角度:對于線下商業來說,同樣存在類似的“獨家代理”現象,“二選一”的問題在于其背后的操作,比如平臺對商家的導流行為、以及當二者協議未能兌現后的懲罰措施,這些可能是真正導致“二選一”出現問題的根源。

她特別提到了平衡監管的問題。對于大數據推送,不同消費者常常會給出不同的反饋,有的視其為增加效率的有效手段,有的則對其充滿怨言。對此,需要監管方在各方面訴求之間,找到相互制約、達到平衡的點。

總之,在實現對企業合規管理監管、對不同平臺特點進行分類監管等的基礎上,監管應當符合平臺經濟的發展邏輯。“平臺的特點是有算法、有智能,如果能用它的辦法使不同的消費者各得所需的話,就不要規定得太死,為了一個極端事件出一個極端的管理方法,反而損害了另一些人的利益。”江小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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