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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紅開價50萬元賣微信號,真相竟是這樣!單純是微信號本身,能否買賣?法官解讀......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11 08:25:38

每經編輯 杜宇

想將自己的微信賬號賣出變現,這可以嗎?

據江蘇高院官方微信號近日消息,程某從事醫美顧問職業多年,是圈內的小網紅,生意做得不小,有好幾萬粉絲。2019年初,程某認識了經營醫療美容店的趙老板,程某豐厚的客戶資源讓趙老板十分心動,如果能將這些潛在的客戶資源轉化為有效客戶,自己的美容店業績至少可以暴漲十倍。

于是趙某找到了程某,雙方談妥:程某將手頭積累了眾多粉絲好友的微信賬號轉讓給趙某,趙某利用這些微信賬號進行商業運作。

2019年9月22日,程某與趙某簽訂《轉讓協議》,約定將程某的9個微信號以50萬元轉讓給趙某,當天付款30萬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萬元。

協議簽訂當日,趙老板就如約支付30萬元,程某也隨即將9個微信號交付趙某并完成微信號的密碼、綁定手機號信息變更,9個微信號均綁定了趙某及其親屬的手機號碼,進行了實名認證,每個微信號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因趙某未支付余款20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余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微信賬號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17216

原被告真是為了買賣微信號嗎?為什么買賣協議無效?

程某和趙某均從事醫美行業,他們轉讓案涉9個微信賬號,實際上是為了轉讓其中的客戶資源。程某作為一名資深醫美顧問,收入很大一部分來源于客戶(微信好友)和醫美機構達成交易后的傭金,在這種商業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參與客戶和醫美機構的交易過程,微信記錄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戶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住址、醫療記錄等等。正是這些海量客戶信息的存在,成為趙某花高價購買微信賬號的原因。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戶的相關個人信息獲得了客戶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獲得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務、咨詢、商譽乃至人格作為信譽擔保的。而通過購買方式獲得這些信息的趙某則不同,他在沒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積累的商譽為基礎推銷產品或服務,不但讓潛在的消費者產生錯誤的主體認同,他獲取并利用這些個人信息這一點也沒有以信息主體的知情和同意作為正當性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雙方轉讓微信號的客戶資源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66942

單純是微信號本身,能否買賣?

法院表示,本案的衍生問題是,假設程某的微信號不涉及他人信息,單純是微信號本身,能否買賣?

相關法官在釋疑中答稱:

①微信好友對于實名認證的個人微信號具有身份認同和基本信賴。未經告知將自己使用的微信號轉賣他人使用,買受人以原微信號使用人的身份發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權。

②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實施詐騙、賭博、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如果允許擅自買賣個人微信賬號,必將滋生更多的違法犯罪,并導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難。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即使個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行自由買賣。

多平臺限制賬號轉讓

據上游新聞梳理,日常使用的微信、QQ、微博、小紅書等平臺,均在用戶協議中,以各類形式限制了賬號轉讓。

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張公典律師還提醒:“最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一旦出租、售賣的微信和QQ涉及電信網絡詐騙案,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以千萬別為了賺錢就售賣社交賬號。”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游新聞、江蘇高院官方微信號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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