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29 19:17:02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趙云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提供投價報告執業行為自律管理,規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防范利益沖突,提升投價報告質量,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執業行為規范》),要求證券公司于9月8日下班前報送反饋意見。
《執業行為規范》強調券商需保證證券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的獨立性,并且明確了八項禁止行為。此外,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還禁止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與證券分析師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
《執業行為規范》顯示,證券公司作為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聯合保薦的主承銷商的,應當至少由其中一家機構提供投價報告。注冊制下采用聯合保薦的項目,應該事先在承銷協議中約定需要撰寫投價報告的主承銷商或承銷團其他成員。約定好的主承銷商或承銷團其他成員應按時提供投價報告,不得出現多個承銷團成員均撰寫投價報告但發行人最終只選取一篇提交證券交易所的情況。
在證券分析師履行跨墻審批手續之后直至投價報告向網下投資者提供前的過程中(以下簡稱“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與證券分析師可以就分析師跨墻參與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進行交流。
當然,上述交流必須有證券公司的合規部門人員陪同或參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請合規部門人員參與座談會、互發郵件抄送合規部門人員、電話交流邀請合規部門人員參與,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此外,《執業行為規范》還規定,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與證券分析師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
同樣,采用聯合保薦的項目,承銷團內不同成員的證券分析師應分別獨立對發行人進行調研。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組織承銷團不同成員的證券分析師共同召開線上或線下討論會。
《執業行為規范》強調,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證券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的獨立性。具體而言,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均由證券分析師獨立決策。發行人、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其他證券公司內部相關利益人員和部門,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對證券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禁止行為包括:
(一)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二)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三)向證券分析師提出估值范圍的要求;
(四)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要求,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做出估值結論;
(五)以其他承銷商意見、戰略配售對象意見等第三方意見為借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
(六)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七)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及合規審核人員間接影響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為。
中證協表示,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及證券分析師違反本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評價機制,記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庫。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10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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