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9-07 23:38:21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9月1日,金字火腿(SZ002515,股價4.26元,市值41.68億元)收到深交所的關注函。深交所對公司前期披露的員工持股計劃表示關注,要求公司核實說明相關事項,包括是否存在向特定對象輸送利益等情形。筆者認為,員工持股計劃應切實貫徹風險自擔原則。
按8月27日金字火腿披露的《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擬以每股3.78元(目前市價4.3元左右)購買公司回購股票,認購金額合計不超1.5億元,參與人包括7名董監高(認購比例98.14%)和21名其他核心骨干員工(認購比例1.86%)。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未設置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指標。
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未設置業績考核指標能否達到《草案》中提及的“建立和完善股東、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機制”的目標。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絕大部分由董監高持有,是否存在刻意規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關于激勵對象以及業績考核指標設置等相關要求的情形。受讓價格低于回購均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的基本原則。
目前董監高參與員工持股計劃成為一種新時尚,導致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按《意見》要求,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對績效考核沒有要求,員工購買股票的價格目前并無規定,實踐中有的甚至是“0元購”。股權激勵主要針對董事、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等,限制性股票是股權激勵的主要形式,授予價格不得低于參考股價的50%(也有個別采用“其他方法”定價以更低價購股),對績效考核有一定要求。
現在一些上市公司董監高不走股權激勵的尋常路,紛紛假道員工持股計劃來投資上市公司,原因不外乎是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實在是好處多多,包括無需績效考核,購股成本可能更為低廉,對董監高無資質要求,違法違規董監高也可參與。
回頭來看,2018年公司法修改,將原來回購用處第三款“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修改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原《公司法》“獎勵”的意思或是職工無償獲得。而修改后《公司法》將回購股票作為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的一個股票來源,再無“獎勵”之意。
現實中有些員工持股計劃在實施中荒腔走板,逐漸偏離法律法規指引的方向,由于《意見》對員工購買公司回購股票的價格無明文規定,一些主體利用這些漏洞,為自己謀福利。
深入研究《意見》,其中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應遵循“依法合規、自愿參與、風險自擔”三個基本原則,“風險自擔”原則是指“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假若員工持股計劃的行權價低于回購價格甚至為零,又何談風險自擔?
無論是員工持股計劃還是股權激勵,其目的都包括以相關主體持股為鏈條,將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進行適度捆綁,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趨同機制,進而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員工持股計劃低價購股,上市公司和股東為此付出較大代價,但由于缺乏績效考核前提,員工(包括參與的管理層)工作積極性卻未必能調動起來,或難做到勞動者與所有者雙贏。
推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落實好“風險自擔”原則是關鍵,若其股票來源是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建議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折合的每股平均成本就應該是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購股成本,上市公司不應為此付出任何代價。讓員工持股成本接近市場價格,由于有些員工可能不愿意承擔其中風險,也可選擇不參與員工持股計劃,這也正是“自愿參與”原則的體現。
至于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其參與對象還是應適度區別開來,如果董監高對兩種渠道都可參與,那么建立兩套制度體系的必要性就存疑,不如干脆合起來算了。若要保留股權激勵這個渠道,以績效考核等為抓手,重點引導激勵董監高潛心經營,那么就需對《意見》中的“管理層人員”進行準確定義,建議管理層人員是不包括董監高的其他一般管理人員,從而將董監高排除出員工持股計劃并引入股權激勵渠道,由此兩個渠道各行其是,充分發揮兩種渠道不同的引導和激勵作用。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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