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9-12 22:38:12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在日前*ST光一(SZ300356,股價3.66元,市值14.93億元)的董事會上,現任兩名獨董對公司第二大股東乾瀚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一名非獨董候選人及兩名獨董候選人的議案進行表決時,投了反對票。9月8日,深交所在對公司半年報問詢函中順帶問詢,要求公司核實說明公司主要股東、治理層就董事候選人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光一科技 每經記者 黃鑫磊 攝
截至6月,*ST光一控股股東及實控人持有公司總股本的16.41%,均處凍結狀態,在公司治理事務中似已邊緣化。今年3月26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8月17日,公司收到乾瀚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10.05%)的通知,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改選任期屆滿的董事和監事。
據公告,董事會擬提名4名第五屆非獨立董事候選人、3名獨董候選人(即為現任3名獨董),乾瀚投資擬提名1名非獨董候選人、2名獨董候選人。現任兩名獨董對乾瀚投資提名議案投了反對票,其中一位獨董甚至對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投了反對票,理由是“基于對穩定公司股價的考慮,目前不希望改選董事引起動蕩,亦希望延期舉行股東大會”。但由于董事會同意票占多數,相關議案均獲通過。
目前,一名現任獨董受其他獨董委托,向公司全體股東征集投票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獨董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然而本案情況似較特殊,*ST光一的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為獨董,若乾瀚投資提議改選兩名獨董議案獲通過,現任兩名獨董就將下臺,現任獨董已是該次股東大會的利益關聯人,若現任獨董征集股東投票權用來維護自己職位,似有權利濫用之嫌,因為新的獨董候選人尚無征集投票的權利,由此引發不公平競爭。
《公司法》第45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原董事仍應履行董事職務。而《規則》規定,獨董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應該說,《公司法》對董事任期規定缺乏足夠的強制性,現實中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董事會超期服役現象。
以穩定公司股價等為由頭,拒絕改選董事或獨董,這看上去有點牽強附會。董事及時換屆,具有相當多的積極意義。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其履職盡責情況如何,關乎公司和股東切身利益,董事會每三年就定期重新換屆選舉,其實也等于是對董事的一種監督考核機制,如果董事(包括獨董)業績確實過硬、能夠贏得股東信任,即便董事換屆也可連選連任,不會影響其繼續為公司做貢獻。
對董事設定一定的任職期限,期滿前自動召開股東大會重新對董事作出選擇,這種定期重新選舉、重新洗牌機制,可確保在和諧、法治環境下,而不是在各方撕破臉皮、采取罷免董事等極端對立情形下,形成董事擇優汰劣機制,實現董事平穩更新迭代。
一名董事通過定期換屆機制,留下來長期為公司做貢獻,與不換屆而自然而然長期坐在董事席位上,其中存在本質區別,區別就在于定期的系統性重新選舉程序,只有依法走完這個程序,董事身份的合法性才能更有保障,才能確保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力度與深度。
董監高人員的穩定性,對上市公司經營的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股東應著力維護這種穩定性。然而,股東也需要確保董監高能夠代表或維護自身和公司利益,這個也相當重要,至于如何取舍,應由股東來選擇。股東防止董監高等內部人控制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目前無論是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都非常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董事會定期換屆選舉,其實也應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法定程序,但目前相關制度規定對此卻比較含糊。
為正本清源,筆者建議,要進一步提升對公司董事會三年任期、定期換屆選舉的強制性,法律規則應明明白白強調這個法定流程的必要性。可規定,除非在重大突發情況下,經監管部門同意,董事換屆選舉可以延期、期間董事可繼續履職;一般情況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會應按規定強制執行每三年實行定期換屆選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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