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05 22:32:00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繼證監會印發《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以下簡稱《方案》)后,近日上交所制定《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和《中央企業綜合服務三年行動計劃》,深交所也制定了相關落實工作方案。筆者就此談些看法。
一些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多是實控人、控股股東操控或指使,對市場危害巨大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其實施主體也多是實控人、控股股東,其他主體沒有這個操控能力。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關鍵要規范實控人、控股股東的行為。
值得欣慰的是,《方案》提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履行誠信義務,這切中了問題的要害。不過,目前公司法第21條僅明確控股股東、實控人實施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個適用范圍太窄。而違背誠信義務的涵蓋范圍更廣,幾乎可將所有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涵括進來。要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的首惡,關鍵要追究首惡的民事責任,如果公司法明確了控股股東、實控人的誠信義務及相應民事責任,投資者就可依此條款直接向法院提訴追究其民事責任,無需將上市公司作為追責主體。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當然要把好入口關。上交所和深交所均提出要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筆者建議,對于明顯缺乏科技含量的企業或連鎖企業,目前不宜霸占寶貴上市資源,這類企業不上市,不會對資本市場和國民經濟大局構成什么負面影響。科創板、創業板允許虧損企業上市,但證交所發審人員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對發行人盈利能力作出適當預判,預判長期難以盈利的不宜通過發審。要加大對欺詐發行的打擊和追責力度,落實好證券法相關規定,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買回證券。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還要把好資本市場出口關。目前的退市門檻仍然較高,且對于“1億元營業收入+凈利潤虧損”組合退市指標,上市公司也挖空心思予以規避,市場上仍然存在不少缺乏持續運營能力、半空殼型的上市公司。為此,筆者建議進一步降低退市門檻,提高上市公司維持持續上市資格的標準,同時加大證交所人員對退市決策的主觀裁量權。
要引導市場發現合理價格。質量好的上市公司相比質量差的上市公司,其定價理應具有優勢,然而A股市場一個最大痼疾,就是炒小、炒差、炒新、炒題材概念,不少績差股被炒成“妖股”,敗壞了市場風氣,也讓一些上市公司不思進取,整天忙于蹭熱點。上交所提出開展投機炒作整治專項行動、多措并舉遏制“炒差”“炒概念”痼疾,筆者認為這無疑切中了二級市場的根本弊端,建議從打擊市場操縱的角度,加強排查投機炒作的幕后操縱者,并將其繩之以法,甚至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證監會、滬深證交所就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出的方案或計劃,都切中時弊或要害,實踐中需要加大貫徹落實力度,當然也要與時俱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監管執法提供法律遵循和抓手,相信未來幾年A股市場上市公司質量必將有一個比較大的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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