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09 20:32:51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實習編輯 馬子卿
為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12月9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消息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表示,修訂《指引》是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理念,有利于彌補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風險,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和強化風險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
據悉,《辦法》延續了《指引》的架構,仍為五章不變,一共四十三條。重點修訂內容為五大方面:
一是本次修訂將《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二是原《指引》未對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明確統一標準,本次修訂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予以明確;三是針對《指引》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復計提準備的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并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和比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別風險等級認定等內容以及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五是對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
具體來看,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我國關于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已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之外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導致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復計提的問題。
針對該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并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即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要求,可以視同其足以覆蓋國別風險準備,該機構不必重復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不充足且未達到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則機構需要從未分配利潤中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并納入一般準備之中。
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限定為中等、較高和高國別風險暴露,計提比例設定為5%、15%、40%。此次修訂明確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與財政部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后計提。《辦法》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可根據國別風險變化情況、銀行經營管理情況等對上述比例作出調整。
據悉,2010年頒布實施的《指引》彌補了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實施12年來,對于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和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
“結合上述情況,銀保監會對《指引》內容進行了系統研究和修訂完善。”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指引》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的界定,本次修訂將文件體例由《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并增加了行政處罰條款。
《辦法》顯示,對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國別風險管理的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進行整改。對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導致重大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具體而言,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國別風險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指出,考慮到《辦法》實施后銀行將開展修訂內部管理制度等具體工作,《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對銀行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實施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即《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國別風險暴露需要在六個月內達到監管要求。為最大限度保證銀行業金融機構平穩過渡,經商財政部同意,《辦法》頒布實施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不進行賬務調整,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于抵御資產風險。
“《辦法》主要是引導銀行構建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防范和管理能力,提升銀行機構抗風險能力。”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對記者表示,《辦法》主要是根據國內經濟、金融環境變化,監管部門加快補齊短板,引導金融機構健全管理制度與風險管理體系,提升機構防范化解風險能力,提升經營穩健性和韌性。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36357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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