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21 20:25:08
每經記者 王巖 每經編輯 裴健如
臨近歲末,網約車行業迎來新規。
12月5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同時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根據新修改的《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在修改之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此次修改,天使投資人、知名互聯網專家郭濤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辦法》修訂后進一步明確了網約車行業各參與主體的違法處罰,實現了精準化、差異化和數字化的管理,提高了網約車司機的積極性,有利于行業長遠健康發展。”
此外,修改后的《辦法》還刪去了原版的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即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此,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稱,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業內分析認為,隨著信息化技術的發展以及現行階段對營業資質的審查力度的加強,采用適應我國證件電子化趨勢的方式,同時優化日常工作中的審查手段,既是方便惠民的體現,同時也提高了日常的工作與行政效率。
據悉,全面推行駕駛證電子化是公安“放管服”改革的重點措施之一。自2021年12月10日起在全國全面推廣以來,已經發放電子駕駛證1.45億個。
“此次《辦法》的修改,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經營主體的法律責任,從而實現了精準管理。”郭濤認為。
有觀點認為,自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公布,首次明確網約車合法地位以來,各類出租汽車行業的規范與條文逐步出臺?!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發布,能夠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統計,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全國共有294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501.0萬本、車輛運輸證206.4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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