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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丨違法減持的“違法所得”,不應是“糊涂賬”

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20 22:17:06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12月18日中化巖土公告稱,持股5%以上股東、公司董事長近日收到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違法減持而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上市公司高管等重要股東違法減持,理應受到嚴厲處罰,這本身也具有警示意義,與此同時,筆者認為,對違法減持的違法所得,不能是“糊涂賬”,應明確計算方法。

經查明,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公司董事長多次減持中化巖土股份。2021年4月29日,董事長在累計減持達5%時,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未停止交易,遲至2021年5月17日才披露,違法減持金額1.01億元。按照擬制成本法計算,違法所得為407萬元。北京證監局對其未依法履行信披義務行為,給予警告,并處100萬元罰款;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07萬元,并處61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186條規定,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其中“違法所得”怎么計算,目前還沒有權威的計算方法;本案采用擬制成本法來計算,具體如何操作未見報道,筆者多方檢索沒有查到以前有案例采用這個方法,或許比較有開創性。

一般大股東等在招股書中會承諾,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其中包括違規減持收益),所獲收益歸發行人所有。此前一些案例“違規減持收益”計算方法多是各不相同,其中有的案例計算方法比較有代表性,應上交收益=(實際減持價格-應然減持價格)×實際減持數量,“應然減持價格”為考慮減持預披露產生的“市場波動”影響之后的價格,筆者對此比較認同。

上述“違規減持收益”與行政處罰中的“違法所得”,兩者概念上應大致相同,即使有區別也應不大。筆者認為,違法減持的“違法所得”,應該是大股東等實際違法減持,比假設在合法減持情形下可能多出來的收益,假設合法減持可能得到的減持價格,或相當于上述“應然減持價格”。

本案股東在減持達5%時沒有及時履行信披義務并停止減持,另外也有案例是股東在減持之前沒有進行預披露,如果這些股東都依法及時披露或提前披露,那么由于大股東、董監高內部人減持消息一般都被市場視為利空,股價就會因信息披露而提前下跌,股東依法減持的價格,可能比實際違法減持的價格要低,這應該就是違法減持“違法所得”的來源或實質。

要計算“違法所得”,就要計算股東若依法減持的話將會以什么價格減持(應然減持價格),但這個將因上市公司不同、股價走勢所處點位不同、減持股份數量不同而各有不同,且歷史不能假設,因此要出臺一個精確計算“違法所得”的方法其實很難。不過,行政處罰主要是通過處罰達到對行政相對人行為的規范和對社會引導目的,只要能夠體現行政處罰的威懾性,有個大致公平可行的“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就可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

還以本案為例研討,該董事長合法減持的做法,就是在累計減持達5%時應履行公告等義務,同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不得減持。該董事長直到2021年5月17日盤后才披露減持信息,此前一個交易日(5月14日)收盤價為2.97元,17、18、19、20日收盤價分別為2.88元、2.85元、2.86元、2.85元,考慮內幕信息有可能當日泄露等影響,那么不妨以減持信息披露當日再加上此后三日的股價變動,作為減持信息可能對股價產生的“市場波動”或影響(2.97元-2.85元/2.97元=4%),再用4%乘以實際違法減持金額,或可當作“違法所得”,這與本案證監部門通過擬制成本法計算的結果大致差不多。

當然,減持規則規定大股東等集中交易減持,此類情形需提前15日預披露,如果沒有預披露而違法減持,在計算違法減持的違法收益時,就應考察減持信息披露當日以及15日之后的股價變動,用以推算“違法所得”。

總之,對違法減持的違法收入應該明確計算方法,甚至可針對不同違法減持情形建立更為細分的計算方法,由此做到有規可循,也方便證監部門執行處罰。

(作者為財經時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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