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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丨完善董事提名選舉制度 賦予董事會適當選任權利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1-03 21:49:30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2022年12月30日,禾盛新材(SZ002290,股價8.96元,市值22.23億元)發布公告稱,第一大股東深圳中科創持有公司10.58%股份(首發后限售股)成功拍賣,若完成過戶,深圳中科創將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東,公司實控人可能發生變更。此前禾盛新材董事會審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對股東權利作出限制,由此收到深交所的關注函,公司回復其目的是為避免未來控制權之爭罷免董事造成董事會成員結構不穩定。

本次公司章程擬修訂的主要內容為,董事會任期屆滿或提前改選的,繼任董事中應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且公司每連續36個月內更換的董事不得超過全部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或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時,收購方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應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與公司目前主營業務相同的業務管理經驗。

雖然目前禾盛新材董事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但尚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按公司法,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27日下午3點,參與此次司法拍賣的競買人沒有在此時點前過戶,或將無權參與。

深交所對禾盛新材擬修訂公司章程的一個關注重點,就是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限定董事會換選比例及董事任職資格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認為,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未對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屆更換或改選人數及相關比例進行限制作出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因此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資格的限定屬于公司自治范疇。且有部分上市公司現行公司章程規定了上述擬修訂條款(筆者查了,這是事實)。

在筆者看來,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每屆更換或改選人數及相關比例進行強制性規定,并非表明公司章程就可以任意約定。假若公司章程對此可任意約定,那么甚至可自由約定董事會成員無論何時都一成不變、連選連任,特殊情況下此類議案在股東大會也可以通過。

事實上,公司法規定了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東擁有提案權,由此也間接擁有董事提名權,股東行使提名選舉董事的正當權利誰也無權阻止。此前證監部門就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公司章程對董事更換或改選人數及相關比例進行限制,可能限制股東合法行使權利,其實等于還是違反了現行公司法的相關條款,即使現在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限制董事改選比例,但這并不表明就符合現行法律法規。

股東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提名選舉董事,將自己的治理意志通過董事的任職行為表達出來,不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是否變更、控制權是否變更,股東提名選舉董事等合法權利都應得到充分尊重。另一方面,禾盛新材董事會之所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每屆董事改選比例,其理由是確保公司運營管理的持續性,避免給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負面影響,筆者認為這也具有一定合理性,隨意改選董事讓外行領導內行,也是公司經營之大忌。

按現行公司法,應是不允許限制每屆董事選舉更換比例的。筆者建議,《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應完善上市公司董事提名選舉制度,作出強制性規定,賦予原董事會提名選舉非獨立董事的權利,充分調和上述矛盾。

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選舉制度相對完善,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持股1%以上股東均有權提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建議剩下的非獨立董事,由原來的董事會班子單獨選舉出其中的三分之一,包括可提名選舉具有專業資質的新人員擔任或醞釀選舉出留任董事,這個選舉與股東大會選舉分頭進行,原董事會也可放棄行使這個權利。

總之,上市公司治理實踐,要求對現行董事提名選舉制度進行進一步完善,賦予董事會對下一屆董事的適當選任權利,法律法規或應順應市場實際需求作出相應修改,推動上市公司治理邁上新的臺階。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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