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1-04 20:01:32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近日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馬子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近日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介紹,“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通知》就該業務在業內征求意見。
《通知》表示,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二)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充足率不低于120%;(三)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B類及以上;(四)公司治理評估結果C級及以上;(五)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檔;(六)在其他各類監管評級或監管評估中未觸及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七)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100%;(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通知》介紹,“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即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向購買相關產品累計繳納保費達到一定金額的投保人,提供入住養老社區權益等增值服務的業務。
在養老社區運營方面,《通知》表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投資建設、租賃或合作等方式運營養老社區,養老社區應當獨立運營,確保風險隔離。
保險公司通過投資建設方式運營養老社區的,應當以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養老服務。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資金投資重大股權的監管規定執行。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職、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與專業養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離機制,防止風險交叉傳染。
在產品方面,保險公司銷售與養老社區服務對接的保險產品,應當契合養老社區服務,匹配客戶未來養老資金需求,如長期年金及中長期保障型產品等。
根據《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經營情況及當年度工作計劃。已開展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對照《通知》進行自查,在《通知》下發3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專項報告。不符合《通知》規定的,應當立即暫停開展新業務,3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計劃,整改計劃應當立足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評估、做好預案,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恢復開展新業務。
在銷售方面,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特點,制定專門的保險銷售制度,加強對銷售人員的銷售資質分級管理和專業知識培訓測試,符合資質條件并通過考核后方可開展業務;銷售人員應合理評估客戶的養老需求和交費能力,為客戶推介適當的保險產品和養老社區服務,保險合同和養老社區服務相關合同或協議應當分別簽署。
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材料中,對于各方責任、服務提供不確定性等重要信息,以加黑、加粗或下劃線等醒目方式進行標注。
《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應充分測算銷售產品與養老社區服務兌現可能出現的違約賠償責任,計提違約風險準備金計入當期成本,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恢復與處置計劃、股東承諾等,明確股東能夠對該項業務的長期穩健經營提供必要支持。
此外,根據《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是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問題。二是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養老社區服務方、服務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表述不清晰,對服務提供不確定等風險缺乏消費者保護措施。三是銷售過程中不實說明或夸大養老社區服務內容和標準,出現銷售誤導、未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四是以養老社區投資為名,投資開發和銷售商業住宅。
在監管方面,監管部門對消費者投訴舉報方面的問題重點關注,并有針對性地安排現場檢查或者現場調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基礎上,嚴肅追究總公司的管理責任。對存在養老詐騙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3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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