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2-24 14:19:19
每經編輯 李澤東
當你開開心心騎著“小電驢”下班回家,卻被突然竄出的流浪狗撞倒在地,這種情況算工傷么?答案可能令人出乎意料。
近日,上海靜安微信號就分享了這樣一個案例,法院的答案是:算工傷!
據了解,事情發生在2016年4月12日18點20分左右,夏某騎電瓶車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竄出一條狗與車相撞導致夏某受傷,被醫院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左鎖骨骨折。
路人報警后,經交警現場勘查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同時認定書也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對夏某2016年4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夏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工傷。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判決:夏某與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認定為工傷合法!
據裁判文書網介紹,夏某與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認定書上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的做法不夠嚴謹,人社局認定工傷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夏某的傷害事故是否屬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騎電動車被亂竄馬路的狗撞倒系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夏某駕駛的電動車是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當然可以持證駕車上道路行駛。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發生于當日的18點20分左右太陽下山之時,夏某駕車行駛路段光線并不充足;
其次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車前行人狀況的情況下,可以分配給來自身側東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來自非直面的狗的沖撞本身就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主要注意義務。
交警支隊判定事故中夏某并無過錯,與動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海靜安微信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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