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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榮華控股企業集團董事長崔榮華:建立協同機制破解民企融資難、特殊情況對法人緩用“限消令”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3-05 15:55:54

作為連任的全國人大代表,榮華控股企業集團董事長崔榮華建議,建立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常態化協同工作機制,切實提升金融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此外,在特殊情況下應對民營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緩用“限消令”。

每經記者 淡忠奎    每經編輯 楊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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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競相發展的環境,用真招實策提振市場預期和信心。

作為連任的全國人大代表,榮華控股企業集團董事長崔榮華持續多年為民營經濟發展建言獻策。在全國兩會前夕,她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透露,今年提交的14份建議中有三份跟民營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民營經濟已經成為保民生、促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力軍,但是金融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尚不能匹配民營企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她建議,建立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常態化協同工作機制,切實提升金融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此外,在特殊情況下應對民營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緩用“限消令”。

建立協同機制破解融資難

我國民營經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顯著特征,即貢獻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

去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從政策和輿論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

在崔榮華看來,相關部署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機遇。不過,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然是制約其發展壯大的最大難題。

比如,截至2021年末,民企貸款規模占全部貸款規模的比重不足30%,融資占比較低;民營企業貸款年化利率為5.26%,較同期全市場企業貸款利率4.61%相比仍處于較高水平。

她認為,由于缺乏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部門的常態化協同工作機制,長期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金融監管部門雖有大量政策出臺,但政策的協同性和推動落實的聯動性不強,金融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并不匹配民營企業對經濟社會發展所做的貢獻。

事實上,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向來是助企紓困,激發市場活力的核心議題。其中既涉及中央金融事權與地方金融事權的協同,也涉及金融事權實施部門和地方職能管理部門的協同。

崔榮華認為,破局的關鍵就在建立跨中央和地方、跨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常態化協同工作機制:一是在中央層面,可以利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建立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為主,吸收財政、稅務、商務、工信、市場監督、住建、鄉鎮企業、鄉村振興、科技、全國工商聯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常態化工作協同機制,定期會商,保持常態化聯動,共同調研,共同制定和審議相關政策,共同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

二是在地方層面,可以利用各省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建立以人民銀行各省行、省級銀保監局、省級證監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地方金融辦)為主,吸收地方財政、稅務、商務、工信、市場監督、住建、鄉鎮企業、鄉村振興、科技、工商聯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常態化工作協同機制,定期會商,保持常態化聯動,側重于區域性政策的調研和制定,并共同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建立國務院金融發展穩定委員會和各省政府之間的會商機制,定期總結工作,聽取地方匯報,研究解決地方反映的問題,安排部署相關工作。

此外,她認為亟需北交所拓展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的適用范圍,從多維度多層次考量企業的創新屬性,為現代服務企業登陸北交所指明方向。“各地政府開展的對于‘專精特新’的企業認定標準,往往也只適用于制造類企業。對于服務型企業,單純從研發投入和研發人員比例去考量企業的創新性,缺乏科學性和實踐性。”

設置“限消令”緩沖期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這對于提振民營企業的發展預期和信心尤為重要。

崔榮華調研發現,三年來疫情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影響顯著,大批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因為疫情影響導致資金鏈緊張,經營陷入困頓,因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征信受到影響,甚至被施以“限消令”。

“對確定無疑的老賴進行消費限制無可厚非,但現實是有很多民營企業家及個體工商戶并非因為經營不善或刻意逃避債務,而是疫情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了經營發展。”崔榮華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他們施加“限消令”會導致民營企業家群體的發展信心乃至企業發展,對民營經濟的持續性恢復不利。

她認為,法人本質上是一種職務行為,《民法典》明確規定職務行為責任歸屬于單位,《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責任有限。“企業違約、欠債限制企業不合理的高支出合理合法,但‘限消’中法定代表人使用個人財產進行日常消費仍會被限制。”

比如,購買機票也需提前向法院先申請,批準周期在一周至一月上下,且大多情況下不予批準。這對企業法人必要的生產經營商務活動都帶來影響,企業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受到影響。

崔榮華建議,在特殊情況下應對民營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緩用“限消令”。在疫情后經濟全面復蘇的一段時間設置1年—2年的“限消令”緩沖期。在此期間,除疫情前已經確定的“老賴”外,對其他有逾期債務問題的民營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暫緩執行“限消令”,使其可以在緩沖期內完全正常開展生產經營及商務活動。緩沖期后,如其經營狀況和債務問題仍未得到改善甚至更加惡化,再對其追加實施“限消令”。

此外,還應當細化撤銷和解除《限消令》的工作指引,為被限消人提供合法、合規、合理的救濟途徑。比如,在全國推廣廣東高院“六禁止”“六審慎”“七寬限”“十一刪除”“七解除”等優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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