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3-15 15:23:30
每經編輯 李澤東
近日,女子在公司接待客戶期間因“倒水太滿”未通過試用期引發關注。據澎湃新聞最新報道,該名被辭退女生稱已拿到1300余元離職工資。
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據報道,小雅(化名)于今年2月23日入職山西卓育云教育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綜合文秘,試用期六個月。3月10日,她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是: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未按單位培訓要求履行工作崗位職責。
對于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小雅并不認可,認為公司沒有給出合理、明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屬于公司單方行為。她稱,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日,自己就被踢出工作群,沒有任何賠償,工資也未結算。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天被踢出群聊(受訪者供圖)
在小雅提供的一段音頻中,上述公司一位主管告知小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前一日在接待來訪客人時,她給客人杯中倒的茶水太滿,致使客人不高興,這會讓客人質疑公司的水平。
該主管稱,公司要求綜合文秘有行政接待的職責,需要具備商務禮儀的能力。之前公司有關人員對小雅做過培訓,接待客人時的商務禮儀卻未達標。接待時倒水太滿導致客人不高興,反映出來的不是工作能力問題,而是工作態度有問題。
事件發酵后,話題#員工因給客戶倒水太滿被開除#登上了微博熱搜,引發網友廣泛討論。
有人指責公司“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也有人表示當事人確實沒弄懂基本的社交禮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月15日,光明日報發表《給客戶倒水太滿被開除?“職場規矩”不能任性》的評論文章。
文章稱,近期,與“倒水太滿被開除”類似的奇葩事件還真不少。某公司把周六當成“奮斗者日”,變相強行員工在休息日加班;某公司規定,員工沒有整理辦公桌,忘記關電腦,都會被要求“樂捐”,“樂捐”金額20-1000元不等;還有公司規定,如果有員工不接電話,1次罰1萬……各種“創意”十足的行為時有發生,事實上和“倒水太滿”一樣,都是侵犯勞動者權益的馬甲。
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圍繞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議題在場內外都引發熱議。如全國政協委員、作家蔣勝男建議加強監督“996”,充分落實八小時工作制;更有多位代表、委員圍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展開討論。可見,當下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面臨的困境早已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呼聲也已經形成共識。
不過,有公司拿“倒水太滿”當作開除員工的理由,恐怕不只說明這些企業的負責人不懂法,而且顯示出用人單位的“霸道”“自以為是”,自認為可以隨意拿捏員工。從中透露出來的也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當下職場中的生態問題——某些企業內部正常的職場競爭已然退化為物競天擇、優勝劣汰的“叢林法則”,這種病態的職場文化顯然不利于小亞等職場新人的成長和進步,也會進一步助長某些企業侵害員工權益的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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