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07 15:24:02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肖芮冬
4月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中證協近期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評估修訂,并于近日就修訂稿征求行業意見。目前正在實施的《細則》,由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3月12日發布。
每經記者梳理總結了《細則》修訂稿中的八大要點,包括明確廉潔從業將納入員工薪酬、后續晉升提拔的重要因素,以及投行業務廉潔從業“十不準”等。
《細則》第二條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會員;工作人員是指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與公司簽署委托協議的經紀人、勞務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員等。
《細則》第五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廉潔從業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廉潔從業要求,并承擔相應的廉潔從業責任。
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運營承擔責任。證券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應加強對所屬部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管理,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細則》第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制定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規范,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事及薪酬管理體系,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考察和評估結果作為人員聘用、從業人員登記和后續管理、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薪酬管理、審計、稽核等事項的重要考量因素。
《細則》第十五條列舉了十類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禁止的行為:
(一)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自身或者利益關系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
(二)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自身或者利益關系人獲取擬并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
(三)以非公允價格為利益關系人配售債券或者約定回購債券;
(四)泄露證券發行詢價和定價信息,操縱證券發行價格;
(五)直接或者間接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的方式輸送利益;
(六)在證券發行與承銷過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以與監管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熟悉,或者以承諾價格、利率、獲得批復及獲得批復時間等為手段招攬項目、商定服務費;
(八)違規收受發行人或者其利益關系人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疏于履行中介機構職責,幫助發行人欺詐上市或者發行證券;
(九)以不正當方式教唆、指使、協助他人干預影響審核,在項目申報、審核、注冊過程中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審核、監管人員,利用證監會系統在職人員或者離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等關系或者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等融資類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違規為客戶提升授信額度,或者在融資資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況下,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私自決定錢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戶以明顯低于公司資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場資金價格的利率提供融資,或者違反公司規定設置較寬松的違約處置條件;
(三)為客戶違規使用融出資金、規避信息披露義務、違規減持等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四)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證券,或者違規為客戶融資、融券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五)調查評估擔保物的真實性及其價值時弄虛作假;
(六)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另類投資業務或者提供有關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等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資產;
(三)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同一受托產品的不同投資者,在不同賬戶之間輸送利益;
(四)以明顯偏離市場公允估值的價格進行交易;
(五)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股持券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證券、期貨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價格、交易量;
(六)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七)讓渡資產管理賬戶實際投資決策權限;
(八)代表投資組合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過程中,不按照客觀獨立的專業判斷投票;
(九)串通相關方進行明顯偏離公允價值的估值核算;
(十)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經紀業務及其他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協助客戶通過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偽造資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滿足適當性要求及合格投資者要求的客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通過返還傭金或者其他利益、違規給予部分客戶特殊優待等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戶銷售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違規向其他個人或者機構泄露客戶資料、賬戶信息、交易情況等;
(五)委托不具備資質的人員或者機構招攬客戶,并輸送不正當利益;
(六)以所在機構名義或者以所在機構員工身份,銷售未經公司核準銷售的金融產品;
(七)誤導、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證券投資,向客戶違規承諾投資收益或者承擔投資損失;
(八)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對其獨立客觀執業構成影響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二)違反獨立客觀執業原則發布或者允諾發布有利于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關系人的研究觀點;
(三)將證券研究報告內容或者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相關銷售服務人員、客戶及其他無關人員;
(四)以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團隊謀取有利評選結果、傭金分配收入或者績效考核結果;
(五)以個人名義開展證券投資顧問等業務;
(六)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409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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